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豁免保費契約 要保人
2010/09/07 09:38:06瀏覽510|回應0|推薦0
豁免保費契約 要保人

為兼顧被保險人及要保人權益,金管會修改規定,對不必再繳交保險費的豁免保險費契約,以後只要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就可以終止契約,不再像過去規定要保人不能終止契約。

此外,對於非保證續保的1年期健康險,等待期間保險費排除必須在承保的第一年就充分反映,以保障保戶權益。

保險業者昨(6)日表示,金管會最近修改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對於豁免保費的契約和終止契約規定增列彈性作法。

豁免保險費附約在發生保險事故後,要保人不需要再繳交保險費,被保險人可以繼續享有保險契約的保障,因此過去規定要保人不得終止豁免保費的主契約及附約。

金管會表示,考量要保人是保險契約的當事人,限制要保人終止契約的權利不盡合理,為兼顧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權益,新規定改為在經被保險人同意的前提下,要保人可以終止契約。

據了解,過去曾有要保人想要終止契約而無法終止的爭議個案,主管機關經與業者檢討後,決定給予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彈性空間,只要雙方協商達共識,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就可以終止契約。

保險業者指出,依規定,除癌症險及重大疾病保險外的健康險,契約等待期間最長是30天,健康險等待期間的保費應在計算基礎內排除。

對於非保證續保的1年期健康險,這次主管機關也特別明訂,等待期間保費的排除應在承保的第一年就充分反映。

業者表示,非保證續保的健康險,保險公司第二年未必會承保,且第二年續保時也不會有等待期間,因此必須在第一年反映。

此外,主管機關發現有部分保險公司對保險商品的解約費用,在保單送審時訂的標準跟實際跟保戶收的費用不同,因此這次特別增訂保險商品的解約費用應合理,且應在送審文件載明實際收取年期及各年期的解約費用率,避免保險公司送審時訂的費用跟實際作法不一。

2010/09/07【經濟日報】
( 時事評論財經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101smart&aid=4389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