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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第十三任總統 副總統 第8屆立法委員 第8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之選舉公報 無 中華民國 國號單位名稱字樣 該公報法律要件不符 為無效之公報
2012/01/10 03:40:05瀏覽1723|回應1|推薦34
沒印國名 台灣革命黨嗆中選會停止選舉


台灣革命黨101年1月10日上午10時10分10秒
於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值日檢察官陳文一受理
1010111 自由時報新聞登出

刑事告發狀
告 發 人 台灣革命黨 中央黨部 638雲林縣麥寮鄉施厝村施厝65之30號
法定代理人 主席 李日盛 男 生日450110 P101915174 電話0921-444-119
電郵 powerlee007@yahoo.com.tw

被 告 中央選舉委員會100年主任委員 張博雅 女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0樓
被 告 中央選舉委員會 97 年主任委員 張政雄 男
被 告 雲林縣選委會 100年代理主任委員 許義豐 男 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20號
被 告 雲林縣選委會 97年代理主任委員 沈松地
主 文
查 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 第8屆立法委員 第8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公報
無 中華民國 國號單位名稱字樣 該公報法律要件不符 為無效之公報 據此
其產生之選舉結果當然無效 被告等人行使公權職務行為 明知故意以不法手段著手實行
意圖使選舉人盲目投票 違反本國憲法 選罷法等事情
訴之聲明
一 請大院發佈急速行政處分命令 自告發日起 停止本次第十三任總統 副總統
第8屆立法委員 第8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選舉事項
二 請依法判決第十二任總統馬英九副總統蕭萬長當選無效
事實及理由並所據法律
一 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張博雅及雲林縣選舉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許義豐等人行使公權
職務行為明知本次第十三任總統 副總統 第8屆立法委員 第8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立法委員之選舉 乃係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本憲法)第46條及本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第1項制定 亦為總統 副總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選罷法)第1條規定
是本告發之法理及法源合先敘明
二 被告等人故意以不法手段而著手實行 用疏忽冷凍處理本次第十三任總統 副總統 第8屆立法委員
第8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公報之首抬頭不書寫印製本國國號 中華民國或台
灣國或台灣當局(聯合國託管 原日本帝國台灣番地區域 行政當局)之字句 意圖使選舉人盲目投票
違反本國憲法明定與人民誠實信用委託交付其行使公權力原則
三 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97 年主任委員張政雄雲林縣選舉委員會97年代理主任委員沈松地等人累犯
在前次第十二任總統 副總統 第7屆立法委員 第7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同一選舉
慣用同一之不法手段著手實行得逞既遂 告發人於970325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經值日檢
察官開庭訊問受理在案(見證4檢紀號字第10400號)及本黨秘書長吳樹根具狀檢舉告發 渠既叛
離國家人民賦予之行政裁量權力 續位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張博雅及雲林縣選舉委員會代理
主任委員許義豐繼續不法製發之0000第十三任總統 副總統 0000第8屆立法委員 0000第8屆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公報 是屬涉無法效之國家公文書類

綜據上開論證 依本選罷法第6條第7條第99條第100條第106條規定 提出告發
並依規定呈請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顏黃世銘督率各級檢察官協同論告 謹上
此 致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証1第十三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公報
証2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公報
証3第8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公報
証4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紀號字第10400號影本
証5第十二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公報 部分影本
証6 台灣省雲林縣第十四屆縣長選舉公報 部分影本
証7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選一字第0970003945號 影本
証8台灣國興化寮富美宮函影本
証9致台灣革命黨主席李日盛準備執政影本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6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
第 7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第 99 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
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00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
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
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
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
第106條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原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如已就職,並
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
之案件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日
具狀人
台灣革命黨
主席 李日盛
( 在地生活亞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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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0928911444&aid=6019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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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
...........查辦...........
2013/03/05 06:25
...........先斬免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