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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9 16:58:55瀏覽1325|回應0|推薦1 | |
工商時報【魏喬怡、彭禎伶╱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日公布自律規範,同意P2P業者可與銀行就資金保管、金流、徵審與信用評分、銀行透過P2B模式提供貸款、廣告合作、債權文件保管等六大業務合作。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除銀行透過P2B模式提供貸款業務,需要向金管會申請,其餘銀行與P2P的五大合作項目即日起可逕行開辦。 莊琇媛指出,目前P2P業者在經濟部登記許可的已有10家,目標客群都不太相同,有些鎖定軍公教,有些鎖定女性,但都有規定會員要年滿20歲以上,由於P2P業者不能吸收大眾存款,所以主要想要與銀行合作的就是資金保管、金流服務。 資金保管部分,銀行自律規範規定,銀行接受P2P業者委託提供資金保管服務時應於合作契約約定,P2P業者應開立專用存款帳戶,並以信託或十足履約保證方式承作;金流服務部分,銀行接受P2P業者委託提供金流服務時應依其與P2P業者、出借人及借款人約定的款項移轉方式,依出借人及借款人同意款項移轉指示辦理款項移轉作業。 至於徵審與信用評分,銀行雖可接受P2P業者委託提供徵審與信用評分服務,依P2P業者提供的借款人資料提供服務,但銀行不得提供是否核貸的具體建議。即銀行幫P2P做徵審信用評分服務時,只能給借款人的信用分數,不能給借款利率、借款金額等建議。 銀行透過P2B模式提供貸款業務,則指P2P業者將合作銀行的貸款申請書提供給P2P客戶,並向客戶說明貸款條件相關權益義務等事項,但銀行仍可決定是否放款給P2P客戶。 莊琇媛表示,銀行與P2P業者進行廣告合作時,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規定,且銀行接受P2P業者委託保管其P2P客戶相關文件前,應要求P2P業者事先取得客戶同意。 金管會也重申,P2P在提供撮合借貸契約相關服務時,不得涉及發行有價證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得涉及收受存款或收受儲值款項;提供資訊蒐集、資訊揭露、信用評等、資訊交換等服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債權催收服務,不得有不當催收;亦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法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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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