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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行電話行銷手機門號 應提供錄音服務
2012/10/22 10:28:48瀏覽642|回應0|推薦24

【新北巿訊】業者利用電話行銷推展業務,必須將電話行銷的過程,自通話之初就開始錄音,也就是當撥通消費者接聽電話的當下,業者就應該對行銷過程一字一句進行錄音存檔,直到電話中完成契約約定為止,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在調查檢舉案件時,發現消費者潘先生解讀所接到遠傳電信經銷商的行銷電話內容,是以為透過經銷商申辦續約門號時,可以享有經銷商提供的平板電腦,孰知快遞送來的不但是新門號的申辦書,且被快遞趕著簽名而無暇審閱,嗣後更發現送來的竟是手機卻非平板電腦,一切都與當時電話中聽到的不同,也跟位於永和區中和路上的業者-「門號推廣中心」或「雲端服務體驗推廣中心」-在接受調查時的說明不同,關鍵就在業者根本沒有對行銷過程錄音,以致各說各話,損及消費者權益。

消保官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7條、第7條之1及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命業者應確實將行銷過程自通話伊始就進行錄音,並且還要保存錄音資料至少6個月,否則除將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2條第2項規定,連續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外,必要時還會命改善前暫時停止其提供電話行銷服務。

 
資料詳洽: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李大鵬消保官
電話:本巿境內199929603456-4760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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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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