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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22:12:49瀏覽15|回應0|推薦0

河南:2018高考《考生指南》 含高考成績查詢時間及方式 —中國教育在線

一、高考成績和錄取結果查詢渠道

1. 網站查詢。河南省教育廳網站(http://www.haedu.gov.cn)、河南省招生辦公室網站(http://www.heao.gov.cn)、河南招生考試信息網(http://www.heao.com.cn)、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務平臺(https://pzwb.heao.gov.cn)。6月25日零時開始查詢高考成績。

2.發放高考成績證書。考生應在報名所在地招辦規定的時間內,憑準考證到報名點領取本人的高考成績證書。如對成績有疑問需要復核的,須於6月27日18:00前到縣(市、區)招辦提交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復核隻檢查是否漏評、分數合計是否存在差錯,不復核評分寬嚴。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到縣(市、區)招辦領取復核結果。

3.縣(市、區)招辦招生考試綜合服務大廳查詢。

4.招生院校網站查詢錄取結果。

以上信息查詢,均為免費服務。

二、招生咨詢與信息發佈渠道

1.各省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綜合服務大廳:提供招生考試全過程咨詢服務。

2.省內外院校咨詢電話、網站:提供相關院校的招生咨詢。

3.河南省教育廳網站、河南省招生辦公室網站、河南招生考試信息網:(1)公佈往年院校報考和錄取情況統計信息;(2)公佈院校招生計劃信息;(3)在志願填報期間,公佈分數線和分數段統計信息;(4)公佈各個軍隊院校、公安類、司法類專業面試、體檢分數線;(5)在錄取期間,公佈院校生源情況和投檔錄取情況統計信息、各批征集志願的有關信息。

4.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務平臺:錄取期間每批次運轉期間和征集志願前每日更新考生檔案運轉信息。

5.《招生考試之友》雜志(專業目錄):(1)公佈各批各院校分科類招生計劃、分專業計劃數和學費標準;(2)各院校聯系方式(電話、通信地址、網址等);(3)招生政策問答及填報志願指導等。

6.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臺(http://gaokao.chsi.com.cn或http://gaokao.chsi.cn):是高校招生政務管理平臺,也是高校招生宣傳與信息咨詢服務平臺 ,每年根據填報志願的時間安排,舉辦網上咨詢周活動。

我省今年網上咨詢活動定在6月25日—6月29日,省招辦和在豫招生高校均參加。每天咨詢時間為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為提高咨詢效率,請先瀏覽網上咨詢須知和各有關咨詢單位公告區及精華區發佈的重要信息。

7.現場咨詢活動。6月25日—6月26日在鄭州舉辦普通高招現場咨詢活動,省招辦委托河南師范大學新聯學院、黃河科技學院和鄭州工商學院承辦,為高校和考生咨詢提供免費服務。在我省高招錄取提前批普通本科、本科一批以及本科二批《招生專業目錄》院校代號“6130”(黃河科技學院)之前的院校,在河南師范大學新聯學院(鄭州市鄭東新區鄭開大道50號,鄭開大道與京港澳高速交匯處東1000米路北)參加咨詢;在我省普通高招錄取本科二批《招生專業目錄》院校代號在“6130”之後的,以及提前批專科、高職高專批錄取的院校,在黃河科技學院南校區(鄭州市紫荊山南路666號,南三環與紫荊山南路交叉口南1000米)參加咨詢。藝術、體育、專升本類招生院校、獨立設置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香港、澳門高校在鄭州工商學院參加咨詢(鄭東新區前程北路8號,鄭開大道與前程路交叉口向北1000米)。考生及傢長憑準考證即可入場。

三、公示和監督渠道

1.省招辦網站:(1)公佈在我省招生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學校名單;(2)公示全省各類享受政策性照顧的考生名單;(3)公示保送生、自主選拔錄取、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入選考生名單;(4)公示藝術、體育省統考合格考生、藝術單考合格考生名單;(5)公示符合報考農村專項計劃的考生資格名單。

2.縣級招辦和中學:張榜公示各類享受政策性照顧的考生名單,符合報考農村專項計劃的考生資格名單,本級和上級舉報電話。

3.考試期間,各考點公佈有省、市、縣三級舉報電話。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摘要)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傢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並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傢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實木家具工廠|實木家具工廠宜蘭 原木桌板批發|原木桌板批發工廠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傢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國傢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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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在法律規定的國傢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違反國傢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幹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六、實行“無聲入場”,考生禁帶金屬物品

“無聲入場”即考生入場需接受金屬探測器檢查,無報警聲響方可入場。嚴禁考生攜帶各種具有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如移動電話、對講機、無線耳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掃描設備、手表等計時工具;塗改液、修正帶等各種文具(考試文具統一配備,考生不得攜帶文具入場,也不得把統一配備的文具帶出考場)。嚴禁穿戴有金屬物品的服裝(帶金屬掛鉤和鋼圈的女生內衣、掛鉤、衣扣)、鞋帽(帶金屬的鞋帶、鞋眼、鞋底、裝飾)、腰帶;項鏈、耳墜、發卡、手鐲、戒指,攜帶鑰匙、硬幣、磁卡(餐卡、房卡、公交卡、銀行卡等)等鐵磁性物品;攜帶各種食品、飲品和其他非考試必需物品。

考生因身體原因需要帶入的特殊物品(如助聽器、胰島素註射泵、體內植入的金屬材料、心臟起博器、輪椅、拐杖等),須由負責該生高考體檢的醫療機構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和考區招辦出具的審核材料,考生應不遲於考試前一周辦理所需手續,入場受檢時出示以上證明材料。對身體內安裝植入金屬物的考生,監考員會核對醫療證明上標註的部位與考生身體報警部位是否一致,非對應部位按規定程序檢查,合格後進入身份驗證程序,不合格者必須復檢,確保合格通過。

考生應提前準備好衣服、鞋子(2套為宜)。建議穿著無紐扣、無拉鏈的衣服、無任何金屬制品的鞋子(含鞋帶、鞋眼),女生穿無金屬掛鉤和鋼圈的內衣,允許考生眼鏡含有金屬配件。考生及傢長要提前做好準備,反復檢查確保不攜帶任何違禁品,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6月6日下午,考生察看考點、考場,進行身份驗證、“無聲入場”金屬探測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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