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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議蔡友才的重罪求刑案—  
2016/12/14 19:51:07瀏覽1048|回應1|推薦4

  前豐金控董事長蔡友才遭台北地檢處起訴求刑12年,且要2.5億元天價交保,法院起訴書認定蔡友才的罪狀有三檢討如下:

 

  、背信及收受不正利益:

 

  蔡友才在豐金控董事長任內,招攬私募基金成立鍳機投資公司。期間豐又貸款75億元給潤泰集團子公司,而潤泰洽是鍳機大股東,貸款過程中未利益迴避是事實,但這是刑責嗎?

 

又鍳機公司成立,支付給TPP管理公司行政管理費2.25億元(資本額1.5%),認定為不正利益。這是司法人員不諳商業行規所謂『行政管理費』,是投資公司委託TPP管理公司租辦公室、買設備、僱用專業人員薪給及調查資訊、撰寫投資評估報告、支付專業顧問(財務、會計、法律等)之行政費用支出,怎麼算為『不正利益』?

 

筆者過去在創投業服務,管理公司收創投基金管理費更多逹2.5%。一位傑出的經理人如蔡友才在金融業巴非特在證券投資業,會有許多投資人將資金委託他管理。只是蔡友才太急了,他應該等豐退休後再進行鍳機募資事宜。

 

二、違反內線交易:

 

  約分行於民國10529日收到美國DFS金檢報告,於105324日回文DFS4月蔡董事長辭職出售長期持有之豐金股票335,290股。至到1058DFS才裁定罰款1.8億美元因此判定蔡友才出售股票利益568876元為『內線交易』不當得利似乎也太牽強。試問4月他就知道DFS會重罰豐銀嗎?我相信金融界無一人有此遠見。若為內線交易圖利56萬元也太小兒科了吧?為何不放空1萬張來圖利?

 

三、違反洗錢防制法:

 

  並非指豐金罰款1.8億美元案,而係指前列TPP投資管理公司管理費收2.25億元,匯往海外一事。惟前提是必先認定這是不正利益』,否則也不能成立洗錢罪。

 

  以上是個人基於商業實務的理解,當待法官明察。個人與蔡友才非親非故。只是覺得所謂豐金洗錢案,過份政治化操作,最後找不到罪證,找蔡友才作為祭品。但其起訴內容很多不合常理。

 

前金融機構退休主管   張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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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en0313&aid=85132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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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敦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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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09:20
* [自由 * 報 ] = 前天社論--[ 日本 核災食物. 應該 趕快 進口 ]
    想. 荼毒 人民 ?  =  沒良心 
    為了台獨 . 犧牲 全民的健康 = 沒道德
 * [ 蘋果 * 報] = 前晚 專訪- [ 露胸- 台南- 國中- 女老師- 鄭敏 ]
   = 鼓勵 妨害風化 之 變態行為 = [變態] 媒體 
 * 還有. 前晚
 [ 風傳媒] +[ 蘋果] +[ 三立 ] + [ 聯合]
 == 都用 頭條 .登了 [不實- 假 新聞 ]
http://blog.udn.com/mybook678/85087788
~ [ 道聽塗說]  同志 * 殺 當 頭條,台灣 媒體  病入膏肓 ~
*
[ 導遊 - 因 蔡18 - 陸客減少- 沒飯吃 - 自殺] == 真實新聞
  怎 沒看 你們 放頭條 ?!
* 風傳媒 + 蘋果 + 三立 +聯合 == 為誰 服務 ?
  [假新聞] . 很容易 判斷 .
* 風傳媒 + 蘋果 + 三立 + 聯合
 = 挺 蔡18 的媒體 = 不是普通 的 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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