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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外僑民購置或受贈取得房地,其持有的房地出售時稅捐的差異
2018/04/12 11:24:40瀏覽3532|回應0|推薦0

旅外僑民購置或受贈取得房地,其持有的房地出售時稅捐的差異  

 

/安和地政士事務所 王彥琳代書

 

網友來函詢問案例:

一.父親如欲將房地贈與給子女,而子女是加拿大籍是否可以?

二.房地所有權人是加拿大籍與中華民國本國居民,以後如再贈與或

是出售,稅務上有多少差異?

 

答:依據國籍法第2條的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有許多的民眾長年旅居國外,具有雙重國籍持有他國護照,其在取得國內之不動產在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如能出具中華民國身份證、中華民國護照、華僑身分證明或有戶籍登記時,登記機關可知悉其為本國人即得採一般程序辦理,但如因故未能提出前開文件而僅檢附持有的外國護照憑辦,此時登記機關會認定取得之人為外國人,則必須審查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71819條的規定,即取得的標的是否屬不得移轉設定負擔予外國人的土地,與是否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及其用途。依內政部所公布的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加拿大是符合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的國家,所以案例中的父親如欲將房地贈與給子女,其子女如未能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是持憑加拿大護照憑辦,在現行規定下是允許的。

 

另案例中的子女在取得產權後,如欲將該境內的房地再行贈與時,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的課稅方式與本國人是相同的。至於日後如欲出售土地增值稅如其無設立戶籍則有可能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但是在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徵上會有很大的差異。

現行出售時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的規定,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依其持有房地時間的長短,其稅率為45%35%20%15%,如符合自住房地所得額在四百萬內為免稅,超過部分的稅率為10%。但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那麼僅只有二種稅率,即持有房地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超過一年者稅率為35%,亦即就算是長期持有仍必須繳納較高稅率的房地合一所得稅。

 

接下來我們來看看,何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依據所得稅法第七條的規定,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指下列二種: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設有戶籍),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在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是指前項規定以外的個人。

 

而為了便於區別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認定,財政部1019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函令再予補充解釋:

自10211日起,境內居住的個人認定原則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

在境內。

而所謂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應衡酌個人的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是否享有全民健保、勞保、國民年金或農民保險等社會福利;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境內;在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

 

綜上所述案例中的子女,應是長期居住在加拿大,如依所得稅法的規定及財政部的標準,被認定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那麼將來再出售房地時,如有所得其房地合一所得稅是的稅率是較高的,至於受贈的房地再出售時其取得成本會被低估,也是考量的重點。現行的法令規範趨於複雜,旅外僑民能否持有產權與稅捐課徵實屬二事,當事人實在必須先視本身的情況再做決定,才能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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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安和地政士事務所 王彥琳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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