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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1 18:34:14瀏覽133|回應0|推薦2 | |
2017年1月12日,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韓敏上訴,維持原判。此前,大同市礦區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韓敏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三千元。
韓敏,女,漢族,生於1955年4月,小學文化,山東省濟南市人,無業,被逮捕前住山西省應縣金城鎮商業胡同25號。
2012年12月16日,韓敏在大同市礦區恒安新區嘉和眾美商場附近,向過路群眾發放“法輪功”宣傳品、手冊、光盤等物,被大同市公安局雲泉分局行政拘留15日。
2016年3月29日20時30分許,韓敏自制了“法輪大法好”條幅,手持長桿在大同市礦區恒安新區附近的馬路上,正在將條幅往樹上懸掛時,被公安人員發現並當場抓獲,繳獲長桿壹根、“法輪大法好”條幅21條。
2016年11月17日,大同市礦區人民法院壹審認為,被告人韓敏曾因宣傳邪教被處罰,仍不思悔改,繼續在公共場所懸掛邪教條幅,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存在,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壹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壹條第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韓敏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三千元。韓敏不服,向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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