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精神在於解脫而不是現世的求濟,所以如果哪一個宗教或教派,只要違背了這一基本命題,就已經滄為社團組織,而非信仰的依歸之處了。
不過,因為現實社會當中,確實有形形色色的這樣的團體存在著,而且他們又都以各種堂而皇之的名目冠於自己的頭上,不論是佛是道是基督,亦或是一貫道、媽祖、三太子。故,我們只得承認他們是所謂的宗教,但這並不證明這些宗教是信仰的歸處,這一點一定要搞明白。簡單地說,這些宗教團體基本上算是合法的、正當的,卻不一定是真正意義上之“宗教”。
回到邪教問題上,關於邪教,我個人認為主要具有幾個顯著的特點:
一、對傳統宗教具有殺傷性。
以法輪功為例,首先李洪志說他的法是“法輪大法”,是最高的佛法,修煉者最後會圓滿為“佛、道、神”,這種以佛教為背景進行傳道的信仰團體,如果依佛法,不符合“三法印”者,一概稱為“附佛外道”。即向外馳求以為可以解脫,不專註於內心貪瞋癡的消除,這樣的宗教就是外道,若以佛法為幌子,就是附佛外道。法輪功以佛法中用作比喻的“法輪”為其教之名,稱有所謂的法輪世界,並說信徒都會讓“師父”(李洪志)在小腹安上一個法輪,法輪自行旋轉練功等,這些說法都是盜用,然後錯解名詞,甚至歪曲和無中生有。這在李洪志的書和所謂經文中非常非常之多,他冒佛教之名,常掛在嘴上的說法是“大家知道,釋迦牟尼如何如何……”“佛教中如何如何……”“這在佛教裏講叫什麽什麽……”給人的感覺好象佛教是這樣說的,而實際情況呢?完全不是這樣!比如他用來恐嚇弟子的所謂形神全滅,他說有比十八層地獄還要嚴厲的懲罰,佛教中稱為形神全滅。但是,佛教中所有的經典裏,都沒有形神全滅這樣的懲罰。剛好相反的是,世尊所教授的,就是滅度之法,即《金剛經》中所說,“佛告須菩提。諸菩薩摩訶薩。應如是降伏其心。所有一切眾生之類。若卵生。若胎生。若濕生。若化生。若有色。若無色。若有想。若無想。若非有想非無想。我皆令入無余涅槃而滅度之”。這樣的例子數不勝數,他妄言羅漢還會“掉下來”,說佛有大小男女,說佛覺悟講法過段時間回頭一看原來的又都不對了等等,無疑是謗佛之言。
不光是佛教,因為李宣說的是佛道神同修,其對各種宗教都有不同程度的歪曲的誹謗,我在上一個跟貼裏其實已經貼了一些。利用傳統宗教,又貶低甚至誹謗傳統宗教,這樣的例子也比比皆是,比如李洪志常掛在嘴上的,“如來”層次的佛,銀河系的理等,自贊毀他的面目其實是很清楚的。
這種對傳統宗教的破壞,是所有邪教的一個基本特征,因為宗教對它的破壞力感受最明顯且首當其沖,所以宗教反邪最積極也最有力。當然,有人對宗教提出質疑我是可以接受的,但這種質疑不能否定邪教對傳統宗教的實質的破壞。
二、對人性具有破壞性
這要說到所謂的精神控制,有些邪教,使用極端的教義或手段,把信徒牢牢地捆綁起來,這種有形無形的枷鎖,就是邪教的一個重要特征。比如李洪志說對大法有所懷疑就是在造“思想業”,還不要說挑戰或批判了,凡是對大法進行批評的,都是邪靈附體,是要被徹底消除的,這種消除是精神上和肉體上的,即所謂的形神全滅,學習大法的弟子,如果“背叛”了大法,迎接他們的也是形神全滅。這就使很多信徒走進來後完全不敢對大法質疑,聽到這樣的聲音也會極端的排斥,使正常的人失去理性,這種手段無疑是不人道的。
三、對社會具有破壞性
這是國家取締邪教的法律基礎,即某團體具有破壞社會的違法行為,這樣的團體可被視為非法,並可給予取締。我認為這點是極為重要的,也是國家具有對精神團體有效實施制裁的法源。我甚至覺得即使邪教具有上面兩個特點,也不能被國家取締,如果它是合法的話。
法輪功對社會造成破壞,這一點在中國大陸有很明顯的表現,在其它國家,就我所知,新加坡、美國等地都有不同程度的違法破壞行為,但其強度顯然沒有在中國大陸為甚。
四、對活人的膜拜
凡是邪教,絕大多數都有對現世的活人進行膜拜的行為方式,這些教主神化自己,並讓信徒以為他是神是佛或某種超自然的力量,以此來實現他們個人的私欲的滿足。
五、具有秘密的組織性
這與黑道相似,他們往往行事詭秘,組織體系完善,具有一定整體性。
今天就先寫這麽多吧,有機會再聊,我反對把邪教問題與政治放在一起,那樣非常不智,特別是老共本來是無神論,如果把這個問題演化成所謂的有神論跟無神論的鬥爭,那就大大的失焦了。關鍵是看該團體本身的特性,就事論事就好。
至於對宗教的懷疑,那是見仁見智的事,不可否則宗教具有入世的一面,同樣的,很多人並不了解宗教所指導的出世的一面,我想這方面我們將來可以做更多有益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