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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費縣壹女子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獲刑
2017/06/02 18:50:53瀏覽155|回應0|推薦1
  2017年5月9日,山東省費縣人民法院壹審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高曉蘭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高曉蘭,女,1947年8月16日出生於山東省費縣,漢族,文盲,費縣費城街道衛生院退休職工,住費縣銀杏花園8號樓。自1998年癡迷法輪功,壹直不肯放棄。2008年4月24日,因散發法輪功宣傳品受過法律制裁;2010年8月31日、2013年1月13日、2014年3月14日、2015年10月15日因散發法輪功宣傳品先後四次被費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4月30日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二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上午,高曉蘭搭乘費縣費城街道辦事處朱家莊水電站家屬院居民張某(另案處理)駕駛的長安面包車,夥同其他5人(均另案處理),先後在費縣費梁公路朱田鎮石溝村、大由吾村至樓下村路段,張貼法輪功標語,後被費縣公安局朱田派出所民警當場查獲。後偵查人員在張某駕駛的面包車上、高曉蘭的住處共查處法輪功不幹膠貼紙316張,光盤47個,宣傳手冊38本,書籍23本,反宣幣61張(面值20元1張,面值10元32張,面值5元28張)共480元,護身符38個,豎條幅1個,掛件14個,掛歷9個,臺歷1個,衛星接收器1臺,金立DVD1臺。


  2017年2月27日費縣人民檢察院向費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費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依法開庭審理,於5月9日依法宣判,法院認為高曉蘭傳播邪教宣傳品,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應當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高曉蘭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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