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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共業
2008/07/21 17:35:42瀏覽617|回應1|推薦14

我曾經擔任過事物組長,處理過校長的特支費。

可能有很多人還不曉得,機關首長(大至院長,小至國小校長皆然)的特別費分兩部分:一半不要單據,直接劃入薪水的帳戶;一半需要單據核銷,且必須是因公支出。

所謂的「歷史共業」,應該是指不要單據、直接劃入帳戶的那一部份。在那個公務員吃不飽、餓不死的年代,他應該算是不成文的實質補貼(否則幹嘛直接劃入薪水帳戶,而且不需單據核銷?),但就因為「不成文」導致「妾身未明」,所以如今才會被人揪出來大做文章。如果把這部分當作「歷史共業」,我個人絕對是舉雙手贊成。

至於需要單據核銷的那一部份,我認為萬萬不可用「歷史共業」之名將其除罪。法令明文規定:這部分是要因公支出,以單據核銷,若未用罄,則繳入公庫。杜正勝等人就是在這部分出了問題。他們並未把特別費因公支出,未用罄也沒繳庫,反而買一堆私人的東西來報帳。這明明已是犯法的行為,怎能除罪?哪來的歷史共業?

記得從前校長曾拿了一張某百貨公司餐廳的發票給我,要我報帳,我已經是吃了熊心豹子膽的問他要怎麼報,他說「宴客啊!」我乖乖照報。其實一般會計及事務人員拿到發票,只管憑證辦事,沒人會去查證,只要帳面上交代得過去就行。但是這回被逮到的那些官員,有些發票的內容實在太離譜,很難自圓其說。這怎麼能用一個「歷史共業」之名就一筆勾消?

在特別費沒被舉發之前,沒有人會注意這些需要單據的部分是否都是因公支出,而那些官員之所以敢蒐集「家用」發票報帳,是因為他打死都沒想到有一天這會被挖出來攤在陽光下。我相信這件事被炒出來之後,機關首長需要單據部分的特支費應該都「正常」多了。

歷史共業歸歷史共業,貪污的歸貪污;該立法正名的就立法正名,不該除罪的絕不除罪。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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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host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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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1 18:59

其實要人突破人性, 就是最大的法律漏洞.

我們在設計流程時, 最不希望把人的決定放在裡面, 因為HUMEN IS ERR, 怎樣才可以信任那虛無的道德.

所以別怪他們, 他們只是展現了人性, 連貪婪都還摸不到邊呢!


不喜歡拘束, 喜歡自由自在
So I am Bloghost.

我是博格幽魂
橙瓢蟲(zsps0428) 於 2008-07-22 15:58 回覆:

但不可任由人性發揮到極致啊

只好尋求法規來規範了

違反了規範,就是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