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長朱立倫主張修憲推動內閣制,現在的總統制,是是李登輝主導修憲,由國民黨、民進黨合作通過。當時的總統制是兩大黨彼此盤算奪取政權的策略,著眼點不是在憲政體制如何穩定運作。兩大黨對他們先前修憲造成的問題,還欠人民一個道歉。
二屆國代修憲後,李登輝強化總統實權,國安會、國安局法制化在二屆立法院因為有總統擴權之嫌,引起軒然大波。後來歷次修憲,逐步強化總統實權,拿掉行政院長副署權,立院不行使閣揆同意權,是造成外界批評閣揆是總統魁儡,有責無權的原因,始作俑者就是李登輝與民進黨合作修憲。如今事過境遷,朝野又批評體制,國、民兩黨還能有什麼立場,告訴人民修憲是好的,現在的混亂,就是這兩個黨聯手搞出來的。
朱立倫檢討單一選區兩票制,這個制度來自前民進黨主席林義雄主張國會席次減半,兩大黨修憲通過國會席次減半,現在又認為這個制度有問題,需要修憲,究竟其合法性的地位在哪?當今被各方批評的政治問題,就是兩大黨搞出來的,許多社會賢達當時也都表達期期不可,可是兩大黨基於私利與野心,容不下異議,現在卻又說需要修憲,人民真好騙。
立委選舉政黨得票門檻5%,20多年前立法院討論國會改選時,老早就有3%的主張,但當時民進黨基於自身席次盤算,反對降低門檻,扼殺小黨空間。單一選區與5%門檻,都讓小黨生存困難,現在要改變,那麼當初通過這些制度的兩大黨,又要如何說他們翻來覆去之後,這次修憲不是只為自己的利益,是真正為了憲政體制穩定運作。
他們所講的混亂局面,正是他們造成的,選民能相信他們嗎?從民國80年以來多次修憲,都說是尋求政治穩定,到了民國103年,還再講修憲尋求政治穩定,真是豈有此理。
新北市長朱立倫發表參選國民黨主席聲明,各界聚焦二○一六誰將代表國民黨征戰總統大位,再來就是他力推內閣制取代雙首長制、並將「修憲公投綁大選」。朱此舉瞄準人民對現行政治體制運作失當的不滿,雖因修憲門檻太高恐難成功,但若能藉此凝聚黨內、甚或全民多數意見,未嘗不能成為助朱提升人氣利器。
雙首長制運行十多年來,沒了閣揆副署權的行政院長幾淪為總統幕僚長,總統動輒被批「有權無責」,但重要法案在立法院又常因少數杯葛推不動。朱立倫指唯有重建權責相副的制度,才能打破憲政僵局,解決藍綠對立,實有其為國家體制長久運行審慎思考擘畫的背景。
儼然有黨內共主架式的朱立倫,距離黨主席僅一步之遙;他的參選政見,不僅是未來國民黨的政策、更可能是選戰主軸。從此以觀,朱的修憲主張確有搶主導權、開闢新戰場的利基,可收順應黨內、國內民意,團結全黨的效果,也可扭轉修憲話題被綠營牽著走的劣勢,甚至可能在綠營內部製造蔡、蘇矛盾,讓綠營陷入跟或不跟的兩難。
不過,這步棋對國民黨是利是弊卻很難說。最大的問題在於修憲門檻太高,除須經立委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出席立委四分之三決議,還須經公民複決,且有效同意票要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以台灣總統大選選舉人數約一千八百萬人的半數計算,有效同意票至少要九百萬票。就算「公投綁大選」,若無全民高度共識仍無過關可能。
何況,「公投綁大選」向來是綠營擅長的「政治遊戲」,相對的藍營支持者則普遍存有反感,更有著美、中等強權不樂見的國際現實,國民黨真要在二○一六大選年「玩這麼大」?再者,此時拋推內閣制,又該如何面對黨內有心角逐二○一六總統大位者?以及黨內「莫非已放棄二○一六」的質疑?
總之,朱立倫此舉有順應民意、健全國家體制的正當動機,也有著主導戰場、牽制綠營的戰略思考,卻也得面臨玩政治手段等質疑與批判,說是兩面刃,一點也不為過。
法務部對高院的看法表示反對。法務部指出,最高行政法院去年判決認為刑罰執行方法的爭議與刑事訴訟法具有關連性,爭議的解決方法未必是靠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在上一個駁回裁定也指出,應向判決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救濟,也沒有指明要打行政訴訟,因此,前總統陳水扁向高等法院提聲明異議並沒錯。
另外,陳水扁今年六月十日聲請保外就醫,法務部以不到監所無法治療程度於十月廿八日駁回聲請。陳水扁向台北地院聲明異議又遭駁回,昨天抗告至高院,高院分案後還在審理。至於陳水扁重新提出的保外就醫聲請,法務部表示已交給矯正署處理中,高院昨天的裁定不影響矯正署將來的決定。
陳水扁親筆書寫的異議主張,台中榮民總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認為他需全天由看護照顧日常生活,離開監禁環境較能改善目前病情;高雄長庚醫院神經學與精神鑑定報告也指出,他如果沒有保外就醫,無從適當治療。
高院認為,保外醫治是刑罰如何執行的「監獄行刑」範疇,並不是檢察官執行指揮的「刑之執行」性質;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也指出,審核保外醫治是該署矯正醫療組掌理事項,認定保外醫治是行政處分。
高院行政庭長周盈文解釋,被告在判決確定後成為受刑人,何時發監執行、執行多久,是檢察官「刑之執行」範疇;根據合議庭見解,檢察官「刑之執行」若不當,受刑人可向高院聲明異議。受刑人發監後,有關監禁、累進處遇、假釋、保外醫治等,屬於刑事執行一環,是行政處分,合議庭因此認為扁應提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