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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19:51:58瀏覽71|回應0|推薦0

 

 

 


工商時報【郭文正】

全球半導體行業關注盛事上海半導體展於上周(3月14日至16日)在上海展開,並為2017年全球半導體業界交流揭開序幕,包括美、日、歐、台及大陸知名的半導體公司,均參與此次盛會,並趁機向客戶展現各家最新技術、材料與設備,其中在中國飛凱材料公司展位上,除了展出該公司自有產品,卻也同時展出4家台灣半導體材料具有高關鍵技術公司的產品,飛凱現場人員表明已收購了4家台灣公司,等同擁有4家公司產品,但據了解,4家公司皆尚未通過台灣投審會的審查,如此大辣辣公開宣示無疑打臉投審會。

上周登場的上海半導體展為國際半導體產業亮相指標,中國飛凱材料公司亦大陣仗參展,而引人注目的即為現場展出來自台灣4家半導體關鍵材料公司產品,其中兩家為尚在經濟部投審會審核中尚未通過的大瑞科技股份公司100%收購案以及長興化工昆山廠60%股權收購案,而另外兩家則均尚未向投審會遞件申請。根據2016年底騰訊財經網報導,飛凱向大陸資本市場表示,收購大瑞公司IC封裝用錫球以及長興昆山IC封裝材料,將可為其在2017年以後的半導體材料領域布局越發完善,似對能完全通過投審會審查信心滿滿。

對於飛凱材料公司參展時公開介紹一副胸有成足的樣子,除了呈現赤裸裸的併購雄心之外,也為台灣產業的流失擔心,這些中國企業為了達成收購目的,均透過聘請熟稔相關法律與規定的台灣專業人士,利用法規漏洞矇混投審會的審查,如若產業界與專業人士或民代僅一昧追求利潤,未顧及相關法規與產業長遠發展,則持續鯨吞蠶食的戲碼將不斷上演,如何能不為台灣產業發展憂心呢?

根據飛凱公司公開的訊息,大陸央企中央匯金公司是其大股東,飛凱具有國家投資背景顯然毫無疑問,甚至去年飛凱也獲得多筆大陸政府的財政補貼,此舉是否符合「大陸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中國企業不具備政治、社會、文化上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或是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審核規定,均需要政府相關單位做公正判定。

至於對國內半導體產業影響,由於飛凱大舉收購台灣半導體材料公司已成為兩岸半導體材料業界關注的指標案件,若是飛凱收購成功,將可快速彌補其技術上的不足並大幅增加市場競爭力,如此一來大陸其他相關業者也將如法炮製,不僅可完善建構自有供應鏈也將快速占有市場,甚至其他大型企業也將循此模式以其優勢財力收購台灣優勢關鍵產業公司,屆時不僅台灣最具競爭力的半導體關鍵公司流失,台灣半導體產業也失去全球領先地位,而其他優勢產業也將因併購逐漸凋零,甚至員工未來也須面臨存廢問題,因此各部會之審查不但要以法律要件做審查依據,更要以對台灣產業、人民就業等全面性之影響通盤考量,尤其經濟部工業局、技術處與科技部更要嚴格把關,才不致產生後續不利後果,而肩負最後把關重責的投審會也應該從更多角度切入各個審查案件,確實做好產業根留台灣的最佳門神。

從世新大學被「抓包」簽下所謂「一中承諾書」,到連台大等數十所大學都可能「中槍」,承諾書爭議發展迄今,它所標誌的那是什麼學術自由之爭?講白的,就是要不要讓良法變苛政那麼簡單。

爭議的源頭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3條,簡單來說就是,台灣的大學要與大陸方面締結聯盟或書面合作,應先向教育部申報,且相關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該條文於扁主政時的民國九十二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根據修法意旨:...中共政權迄今仍不放棄武力犯台,且一向採取否認我國際政治主體地位之作法。也因此,要處理兩岸問題不僅具高度技術性,更具高度政策性。

直言之,兩岸條例在當時幾近全盤翻修,重點就在於強化官方事前審查機制,一方面避免民間、學校在簽約時因不察對岸的小動作,使我方喪失政治主體地位;另方面也冀求能與政府政策相互配合。

從此檢視,對各大學而言,既然法規相對明確也有必要,宜蘭代書貸款因此在與對岸簽訂相關書面合作文書時,幾無可能不報教育部或簽下類似「政治不平等條約」;今天的爭議在於,所謂承諾書究竟是兩機構間的書面協議,或僅是我方單方面給予學生或家長的保證書?換言之,究竟是否屬政治性協議文書,只怕不是官方說了算。

至於有些綠營人士認為,承諾書中強調不從事任何有關「一中一台」、「兩個台中代書貸款中國」、「台灣獨立」等方面活動,已形同「一中」的承諾書,並牴觸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這恐怕更是曲解了憲法。

且不論憲法本就是「一中憲法」,單看承諾書內容,要對學生講什麼或不講什麼,不正是大學講學自由的真諦台南代書貸款?若法律竟可授權政府限制大學講什麼或不能講什麼,這才是對講學自由的戕害。

更進一步言,對岸要求其學生得取得台灣的大學開立的相關承諾書,不正意味著對岸對台灣講學自由乃至民主高度發展的恐懼?相反的,如果依附掌權者意識形態擴張解釋法律去認定大學違法,不正代表著對台灣的大學、教授的沒信心?

是良法或苛政,與其說取決於法律文字,不如說是在於執法者對法律的認知、解釋與執行。當多數大學採取與蔡政府教育部不同的法律見解與行動時,這不也等於另類的「用腳投票」?此時最該檢討的,誠不知是大學或政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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