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問申請低收入戶的基本條件
第1全戶財產證明
第2是96年所得證明
第3 全戶的戶籍謄本
第4全戶的郵局存簿
第4勞保投保資料表
第5有榮民身份者
第6租屋者
第一我們沒房子,但我媽有房子
所以全戶財產證明是證明你的土地及房價不超過260萬
全家所得收入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最底生活費的標準為9829元
以上2點我們合乎標準
現在財產證明以及所得證明辦好了
全戶的戶籍謄本也OK
全家人的郵局資料都OK 剩我媽的再跟他拿就好
勞保資料16歲以上-65歲以下有工作能力者
所以我們2個小孩,一個不到2歲,一個不到1歲
我媽是70幾歲的老人家,所以只要申請我們夫妻倆的就OK
還有我媽是有榮民身份所以我必須拿相關的文件出來,這也OK
最最不爽的就是租屋這一項
當初簽約時有簽名沒蓋到章
結果今天市公所的人叫我補給他
我打電話給房東想說請他蓋個章
結果說政府會不會查到他那裡去
到時候又要他繳什麼稅金,還是地價稅或房屋稅會增加的
向上次我們詢問她可不可以把戶口簽到租屋這裡,因為現在政府有租屋輔助
他就緊張的要死,說稅金會增加,結果我們就作罷
結果現在只是辦個低收入戶而已請他補蓋個章而已
她也可以說一大推,就算我不申請好了這個章也是要蓋的
現在是有錢人欺負我們這些低收入戶的人嗎?
那全台灣有多少低收入戶的家庭
那你不是全部得罪光光了
多讀一點書吧或者是多吸收一點知識吧
我們申請低收入戶政府要查也是查我們
我不懂你跟我非親非故政府查你幹麻
這一點知識都沒有 哀哀哀哀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