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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08:02:08瀏覽877|回應0|推薦12 | |
近期小燈泡之死引起台灣人滔天大怒,個中原因,不僅是失去一位天真、可愛的稚童令人心碎那麼單純,而是接二連三的隨機殺人事件,已經由個案演變成通案,一而再、再而三觸動人民心弦,悲憤、恐懼兼而有之的複雜情緒引動這一波超越藍、綠的全民怨氣,逼得幾位廢死大將被淹沒在怒氣狂潮當中,幾乎奄奄一息,無力反擊。 4/21鄭捷遭最高法院判處四個死刑定讞,廢死聯盟循例又發表制式「公務」聲明:給了政府無能的正當性。 台灣自2009年12月10日我國實施兩公約施行法,將兩公約規定內國法化,我們要質問政府,台灣無法加入歐盟,卻用兩公約成為執行死刑的枷鎖,並成為廢死聯盟說理的藉口,既然將兩公約內國法化,卻又在2010-2014年間仍處決了26位死刑犯,當中邏輯實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不過廢死聯盟既然以歐盟為師,我們要說的是,廢除死刑從來不是普世價值,那只是歐盟的價值。 歐盟規定所有會員國(47個會員國)在加入歐盟之前,必須廢除死刑。歐盟也致力支持世界各地廢除死刑,並在保留死刑的國家推行廢死活動。 包括台灣廢死聯盟在內,成員的中心理念是,國家沒有剝奪個人生命的權利,即使犯下殺人重罪,罪犯的生命權仍必須得到保障。 但我們仔細觀察歐盟廢死的歷史背景發現,廢死觀念原是起因於拒絕君王濫用權力主導生殺大權,包括德國反納粹亦是是同樣背景。 西元五到十五世紀,是歐洲的黑暗時期,經由十七到十八世紀的啟蒙運動洗禮,民智、民權漸開,促成了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政治體制由君權走向民權,此時充滿著個人主義與民權思想。 康德的法權哲學透露出歐洲國家的民權觀念,摘錄部分如下: 人性權乃是在睿智界中存在的普遍人性對現象界中存在的個人所擁有的權利,為了維護「人性權」,人就擁有某些不可讓渡他人的權利,這些權力是「前國家」的,亦即早在國家存在以前(自然狀態),每個人就已享有的「自然權利」(等同盧梭的天賦人權),唯有藉著這些權利,他才能夠抵抗來自他人或其他團體的侵害。 三個基本民權:自由權、平等權、獨立自主權 國家是「一群人生活在法律規範下的共同體」 人有自衛的本能,但又因此自衛本能而有不斷擴大自己利益的傾向 在自然狀態下,無異是「所有人對所有人的鬥爭狀態」,在此狀態,所有人依其暴力強弱可以漫無限制地主張自己的權利,在此紊亂失序狀態下,所有人無異都處於「無權狀態」,因此,所有人相約放棄使用私人暴力,共同組成公共暴力,即是「國家」,國家擁有的權力就是「公權力」,公權力的本質就公共暴力,目的在於貫徹公共正義,以保護個人之人權。 從康德思想可以一窺,基於痛惡古代君王的殘暴、無道,近代歐洲的個人與民權思想蔚為主流,而民權附著於生命權當中,為了保障民權,特別強調生存的權利,以及堅信廢除死刑的價值,本就其來由自。 但我們要強調的是,歐盟廢除死刑的本質絕非強調生命可貴,而是認為人民應該享有的基本人權不應該隨著生命的流逝而消失,基本上,這是兩種不同的概念。 嚴格來說,在歐洲人眼中,人的生命是因為有了人權才有價值,所以,人權處於至高無上的地位,生命只是為了人權而存在,這和其它國家的理解是完全不一致的。包括廢死聯盟無從了解歐盟廢死背景的精髓,東施效顰!也因此世人驚訝於解強調廢死的歐盟,何以成為全球第三大武器輸出經濟體,法國為了報復巴黎恐攻,對IS狂轟濫炸,完全不把人命當一回事,而成員國所作所為,與歐盟力推廢除死刑的主張完全矛盾與背道而馳!只因,世人看待死刑的角度與歐盟本身有太大的落差。 站在廢除死刑的角度來看,生命可貴與人權可貴完全是不同本質,歐洲人強調人權可貴,生命只為凸顯人權的存在。生命與人權若引申為母子關係,對歐洲人來說,生命權完全是母以子為貴,是人權的伴體。 台灣的廢死聯盟完全誤解歐洲人的想法,以為歐洲人強調的是生命權的可貴,無怪乎一直執著在形式上的生與死,用一、兩個錯判、冤判的案例試圖放大廢除死刑的正當性,而從來不嘗試去理解死刑背後的意義,甚至,完全不去探討因何而生、因何而死的本質。 從康德對於人性的理解(人有自衛的本能,但又因此自衛本能而有不斷擴大自己利益的傾向),要解決人類犯罪的根源,除非能解決人類慾望無窮的擴張,但遺憾的是,依照動物的本能,並非所有人類都能阻止慾望無限地橫流,因此,犯罪問題還是會層出不窮。 所以,問題並不是在法律或刑罰本身,因此康德說:「法律只能抑制為惡,不能使人為善。」法律與刑罰高高在上,它的功能讓絕大多數人引以為戒,不敢作奸犯科,維繫著絕大多數人的安全與正常的社會運作,試想,一個無法律約束的狀態是不是像康德所說: 在自然狀態下,無異是「所有人對所有人的鬥爭狀態」,在此狀態,所有人依其暴力強弱可以漫無限制地主張自己的權利,在此紊亂失序狀態下,所有人無異都處於「無權狀態」。 廢死聯盟每每用死刑無助降低犯罪率,或者無法遏止殺人事件來撻伐死刑存在正當性,可是他們有沒有想過,沒有法律制約的「自然狀態」下的社會,有可能變成弱肉強食的殺戮戰場?法律當然是治標,制約人性才是根本,但前面說過了,除非人類徹底禁絕慾望,否則奢談靠道德力量來約束人類。這時,除了治標的法律,還有什麼可以來阻絕犯罪? 人類有惡劣的根性和無窮的慾望,導致無止盡的犯罪。法律與刑罰是被動的矯正機制,牽拖法律無法抑制犯罪與殺人,根本是企圖誤導民眾,因此,廢死聯盟這種倒果為因的邏輯,個人有義務在此予以駁斥。 個人認為,台灣廢死聯盟的廢死觀念與歐盟完全不同,這些人為了譁眾取寵,追隨流行,製造偽善的假象,簡直把廢除死刑當成兒戲。旁觀最近台灣廢死聯盟龜縮的表現,甚至在小燈泡遇害的時間點,都不敢出來為自己的理念做辯護,閃靈林先生還說討論廢死會模糊焦點,可笑啊,在一片討罰廢死音量中,廢死成員是不是該大聲回應廢死主張?為理念發言,於此時選擇噤聲不語、沉默以對,難道過去所作所為都是遊戲一場? 當廢死聯盟一再質疑剝奪死刑犯生命的殘忍,但我們要反問,剝奪死刑犯一輩子的自由,又何嘗慈悲? 有句俗話說:用霹靂手段、彰顯菩薩心腸,執行死刑何嘗不是如此,用公權力隔絕了死刑犯與社會的聯繫,表面看來殘忍,但反思而想,對於預防再度傷人、殺人,避免社會的恐慌,又何嘗不是一種慈悲? 法律最終目標是"刑期無刑",意思是,在於期望教育人民自發的遵守法律,從而達到不用刑罰的最高境地。我想,這才是制定法律的本質,同樣地,死刑存在的目的,最終目標就是希望,人人都不因犯罪而被判死刑,達到不用執行死刑的最高目標,這樣,廢死聯盟,您們可聽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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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