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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11:58:59瀏覽807|回應1|推薦12 | |
三年前蔡英文違反旋轉門條款的宇昌生技案,無巧不巧,就在昨天蔡英文提出生技政策口號的同時宣判,台北地院判劉憶如因侵權,在民事部分應賠償蔡英文200萬元。 蔡英文四年前先提刑事告訴,指稱吳敦義、劉憶如等人,涉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吳敦義等人獲檢方不起訴處分,爾後,蔡英文另提民事告訴, 向吳、劉等人針對損害名譽部分求償。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一,也就是旋轉門條款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2007年初,蔡英文行政院副院長任內,批可經由專案程序,由國發基金投資宇昌生技(今中裕新藥),下半年卸任副院長職位後,旋即擔任宇昌生技的無支薪董事長,協助其成立。蔡英文家族前期投入新臺幣六千萬,在公司設立約一年半後將股權出售給潤泰集團,退出經營,因此獲利約1000萬元。 依法論法,純就蔡英文的行為,在卸任幾個月之後就擔任宇昌生技董事長,並因家族投資該公司獲利1000萬,明顯違反旋轉門條款。當初特偵組不起訴簽結的原因是,行政院副院長職務並非與該營利事業有直接相關,也就是行政院副院長業務並不是生技產業主管或相關,蔡英文才能全身而退。 但是行政院副院長位高崇隆,理應以更高道德標準自持。蔡英文參與2012年參與總統大選,宇昌案更是可受公評之事,國民黨相關人士提出質疑,提供選民投票參考,又有何錯之有? 檢察官不繩之吳敦義、劉憶如等人以違反總統選罷法之罪,足證明檢察官亦認為蔡英文的行為不足取亦難為民眾表率,所以在刑事之訴,放過吳、劉等人,以彰顯蔡英文違反旋轉門條款的不當行為。 在民事妨害民事部分判劉憶如賠200萬,是因為劉憶如聲稱誤植公文日期,法官不予採信認定其有毀損蔡英文名譽之故意,因而判賠。並非認同蔡英文的行為無可挑剔與絕對適當。 宇昌案凸顯旋轉門條款立法的不夠周延,政府官員,尤其位居要津的高官執掌事務繁雜,即便非其職務相關,但有決策權力事項也應一併納入立法,才能彰顯旋轉門條款立法之初衷。 宇昌案讓旋轉門不旋轉,蔡英文只因職務不相襯,逃過旋轉門法律的制裁,其行為不合法、不知利益迴避在先,如今仍忝不知恥、不思悔改,得了便宜還賣乖,國民黨當初質疑有理,現在更不必隨蔡英文起舞,請蔡英文先向國人道歉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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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