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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6 02:56:29瀏覽316|回應0|推薦2 | |
2006/10/25 施明德提出 扁珍必起訴10大理由 10大理由 1.總統的機密外交是違法、違憲行為任何國家機密預算外交情報工作,受到國會「預算額度」和「工作規劃」監督,國會可以不知執行細節,但不能項目與經費來源都失控。 2.國務機要費供總統訪視政經建設、軍事、犒賞、接待賓客和贈禮之用,有法定用途,不得挪用。 3.假借機密外交之名,詐領國務機要費,中飽私囊。 4.陳總統坦承對蒐集發票核銷國務費一事,「事前知情而且親自交辦」,吳淑珍也知情,並協助蒐集,吳淑珍更自我坦承,因此陳總統夫婦確處於「犯罪的核心地位」。 5.陳總統指派機要專員陳鎮慧介入總統府會計部門,但陳鎮慧非主計處掌管派認的會計人員,破壞一條鞭會審人事制度。 6.陳總統接受陳瑞仁訊問時,已表示放棄刑事豁免權。 7.假發票和機密外交名目不合,實質金額也不相符,陳總統夫婦既知情又交辦,國務機要費被侵吞明顯,犯罪事實明確。 8.陳總統辯稱國務機要費用於機密外交,但吳淑珍申報珠寶短缺上千萬元未交代清楚,極可能挪用國務機要費購買,掩飾、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違反洗錢防制法。 9.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總統府涉違造文書及貪污明確。 10.阿卿嫂本職為「總統府工友」,領總統府薪俸,國安局又簽報特勤加給,政府機關工友到私人住宅服務,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聯合晚報/記者林修全、李濠仲/台北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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