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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奴制来龙去脉
2008/04/17 00:35:37瀏覽326|回應0|推薦1

2008年04月15日12:51  来源:人民网

  中国西藏历史上存在的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奴对农奴主的依附关系为基础的黑暗、野蛮的社会制度。始于10世纪,到13世纪普遍确立,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运动时被废除。

  西藏农奴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生产工具简陋,主要农业区仍用木犁、木锄,间或有铁铧木犁。收获量仅为种子的4~5倍。畜牧业牛羊的成活率分别约为50%和30%。手工业一般作为家庭副业,如捻毛线、织氆氇、畜产品加工等,工具和技术也很落后。城市手工业者对封建领主有人身隶属关系。商业不占重要地位。传统农牧产品交换,以物易物。

  农奴主阶级占西藏人口5%,包括三大领主(地方封建政府、贵族和寺院)及其代理人,他们占有西藏全部土地、山林和大部分牲畜、农具、房屋、其他生产资料。农奴阶级占西藏人口90%,人身依附于农奴主。可划分为富裕农奴、中等农奴、贫苦农奴等阶层。其中“差巴”和“堆穷”是农奴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差巴意为支差者,是领种地方政府的差地为地方政府和所属农奴主支差的人,地位高于堆穷 。堆穷意为小户,主要指耕种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分给的少量份地,并 为其支差的农奴。在 阶级分化中差巴可下降为堆穷,堆穷也可上升为差巴,差巴和堆穷破产后还会下降为奴隶。奴隶占西藏人口 5%,多半来自破产的贫苦农奴 。他们既无生产资料又无人身权利,完全被农奴主占有,用于家内劳役。

  在农奴制条件下,地方政府占实耕土地的31%,贵族占30%,寺院占39%。“政教合一”的西藏地方封建政府,对贵族和寺院领主有封赐、没收和调整土地的权力,有对非耕地开荒的批准权及对土地纠纷的裁决权,还有对所有耕地摊派或增减差役的权力。

  从九世纪晚期到十三世纪经过数百年的演变,在西藏形成了领主庄园制的农奴社会。这一时期的封建社会,是发展的,较吐蕃时期的奴隶制来说,是进步的、是推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种新的生产关系。西藏的封建领主占有制,指对领地的占有和对农奴人身的不完全占有。这和吐蕃时代的土地为藏王所有,奴隶的人身为奴隶主完全占有相比,无疑是一个跨时代的进步。促进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这个变革过程,是公元842年,达玛赞普被佛僧所弑后,吐蕃奴隶制政权内部分裂至灭亡后的一两百年间完成的。这一时期王田的地权下移,财富分散,私有制不断向前发展,同时一部分奴隶主贵族,在奴隶和属民大起义的形势下,在所属的庄园和村落之内,被形势所迫实行了带有让步怀柔性质的变革,使奴隶制逐步演变为封建农奴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而更为主要的是把那些自由农、私有农民变为农奴。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贫富分化日趋激烈,一些富人、私有者变成巨贾大富。他们聚敛财富、购置土地,成为新兴的大土地所有者,在奴役村民的基础上建立起许多在庄园。

  总之,从十世纪开始,由西部的阿里地区,沿雅鲁藏布江到以日喀则、拉萨、山南为中心的一带地区,在经历了奴隶平民大起义之后,原来吐蕃时期保留下来的居民点不断扩大,另外在一些宜于农耕的河谷地区,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居民点。农业生产有了新的发展,交换关系有了扩大,但整个地区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政权。

  这一时期,由吐蕃王朝以来统治阶级所支持的宗教势力在不断发展。例如公元十世纪前半期,达玛赞普后代的一支,永丹的第六世孙意希坚赞在山南地区的桑耶一带,形成一个地方势力,自成一方的领主(即农奴主),并兼著名的桑耶寺主。意希坚赞也就成为西藏佛教复兴活动中的代表人物之一。到十世纪后半期,僧人仁钦桑布于996年,在阿里布让地方建成托林寺。这期间达摩赞普后代的另一支奥松的第五世孙名叫拉德的做了阿里古格的小王,即把他辖区布让一带的协尔东等三地作为“溪卡”(即庄园),封给托林寺主仁钦桑布做“却溪”(即寺庙庄园)。这是藏族历史上,溪成溪卡一词的最早出现,从此始,溪卡一词,就广泛地在西藏社会上使用了。

  由这两个实例表明,山南桑耶的势力和阿里古格的势力虽然各据一方,相隔千里,但却具有很多共同之处,特别是他们把封建统治和宗教势力结合在一起,利用宗教思想统治劳动人民,可以说是西藏进入封建农奴制社会以后一个带普遍意义的特点。

  此外还有一些比较富裕的自耕农民,在贫富分化中,慢慢上升为封建农奴主。如公元十一世纪时,藏传佛教噶举派的创始人玛尔巴,原是山南地区的一个自耕农民,他家有耕地,有牧场,本人经商兼营农牧业生产,又常去尼泊尔,印度等地买卖黄金和土特产品。玛尔巴同时又是一个宗教职业者,佛教经典的译师。他要求向他学习佛法的人,要向他献上自己的全部财产,还要替他服各种劳役。这种剥削又是通过宗教上以赎罪为借口形成的。因此,玛尔巴的所有信徒,实际上都成了他的农奴。

  十世纪以后,西藏地区的土地可以买卖了。在吐蕃时期,由于土地都是王田,私人没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是不让买卖的,到十三世纪初叶,西藏封建农奴制度全面确立以后,土地成了封建农奴主的领地,买卖土地自然也被禁止了。因此十世纪到十二世纪的这一段自由买卖土地,、是奴章制向封建农奴制过渡的一个特定历史时期。

  这一时期的个体自由农民,有权将自己的土地转让和赠送别人。如米拉日巴的母亲为了筹集米拉日巴去学咒术的费用,就将娘家送给的一块名叫“支见丹琼”的土地卖出了一半,用这笔钱,买回松耳石、白马、染草、皮革等贵重物品给米拉日巴做学费之用。又如十二世纪前期,江孜的林热·白马多吉,把仅有的一块土地,送给一位人们称为“若曼”的医生,作为他向若曼学医的费用。可见这一时期的自耕农民可以把自己的土地,用陪嫁、馈赠、出卖等转方式让给他人。

  同时,僧侣寺庙经商已成为普遍现象,出现了僧俗农奴主相结合的地方实力派。这些实力派经过长期的互相兼并和斗争,到十三世纪,使西藏出现了大规模的土地分封、调整、没收以及差赋的摊派和征调,促进了土地的领地化,村落的庄园化。这时,元朝统一中国。西藏成为祖国不可分裂的一部分,从而结束了数百年来的分裂动乱,广大农牧民得到休养生息,发展了生产,是西藏农奴制的兴盛时期。

  封十三万户,既是元朝中央安排西藏地方行政机构的建置,也是对西藏各实力派通过封赐土地进行的安抚。明朝沿袭元制,倚重藏传佛教噶举派地方政权,实行对西藏各实力派“多封众建”政策,密切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明代至北京朝拜进献贵重方物的西藏头领和上层寺僧几乎没有间断过。仅“公元1588年,乌斯藏阐化王差国师锁南坚赞等一千名,进献珊瑚、氆氇等物”,明中央“给赴京并在边番僧各贡(者)赏绢钞”。由上两例即可略窥其盛。明代又进一步发展了西藏农奴制度,加强了中央对西藏地方的统治。

  公元1652年,清朝顺治帝册封五世达赖罗桑嘉错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即西藏佛教的领袖。封固始汗为“遵行文义敏慧顾实汗”,要“作朕屏辅、辑乃封圻”,即领有西藏封地的、有政治权力的汗王,统治西藏,辅助藏传佛教格鲁派的发展。1656年固始汗卒,在清王朝的大力扶持下,藏传佛教教主五世达赖的政治作用日益加大,清查了格鲁派和其它教派的寺院,规定了寺僧人数,确立了寺院的组织制度和经济制度,对寺院属民进行了清查,让每个寺属庄园向格鲁派寺院集团交纳一定数量的实物地租。同时把西藏的土地和农奴分为三大部分。一、分给寺院和高级僧侣的称为“却溪”,二、分给世俗贵族占有的称为“格溪”,三、分给西藏地方政府的称为“雄溪”。这就是西藏三大领主的庄园。

  在一些论文中可以看出西藏农奴制是怎样从发生发展走向腐朽没落的线索。十八世纪。西藏发生多次动乱。1717年蒙古族准噶尔部首领策妄阿拉布坦,与固始汗曾孙拉藏汗争夺西藏地方统治权,兵陷拉萨,杀拉藏汗。1727年爆发了前后藏大农奴主争权夺利的卫藏战争。1750年朱尔默特那木扎勒谋叛。1791年廓尔喀入侵。这一系列的动乱和外患,都把深重灾难转嫁到农奴身上,农奴主加重了对农奴的剥削,使西藏民不聊生,农奴制度走向衰落的边缘。但是要看到康、雍、乾三朝对西藏的统治是强有力的,很快平息了内乱和外敌的搔扰,制定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等积极的措施,加强了清中央对西藏地方的统治。

  十九世纪中叶,外国殖民主义的炮舰打进了中国的大门,并逐步蚕食西藏,乃至兵燹扫荡。腐败的清王朝在帝国主义面前,步步退让,使西藏社会也沧入半殖民地状态。辛亥命前后,帝国主义者在农奴主阶级中豢养了一批亲英分子。部分大农奴主和帝国主义勾结的过程,也就是加重对西藏压迫掠夺的过程。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愈发走向腐朽和没落。由此百万农奴愈发陷入遍地饥馑之中,反帝国主义,反封建农奴制的斗争,层出不穷,敲响了西藏农奴制的丧钟。

  13世纪中叶,西藏正式归入中国元朝版图。此后,历届西藏地方政权的领袖人物,都必须经中央王朝的正式封赐 。

  在全部土地被三大领主占有的情况下,农奴主分配给农奴一块瘠薄的“份地”,农奴除了长年在农奴主的“自营地”上无偿劳动外,还要负担名目繁多的差役和捐税。在牧区 ,大部分牲畜被农奴主占有。牧奴虽占有一些牲畜,但由于是在农奴主的牧场上放牧,所以农奴占有牲畜的数量,便成了农奴主支派差税的依据。农奴为了领得“份地”,而投在农奴主自营地上的剩余劳动,构成了劳役地租,这是西藏农奴制社会中封建地租的基本形式。除此之外还有劳役、实物 、货币三者兼有,而以劳役为主的混合地租。大致计算,无论是堆穷向农奴主庄园自营地支差的份地,即“内差”份地 ,还是差巴向地方政府支差的份地,即“外差”或“差岗”份地,以及另一部分专支地方政府兵差的份地,其剥削率均在70%左右。在牧区,牧租剥削率约在50%以上。西藏的农奴主都放债,债利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除通常借债外 ,还有强迫借债,即债主强迫把债务摊派给农奴。多半是强行放给盐、茶,而收回粮食、土特产。农奴主的放债,不单纯为索取债利,还为了避免农奴逃亡,把农奴捆在庄园里,以进行长期剥削。西藏农奴主对土地的占有及对其他重要生产资料的垄断,是他们残酷剥削农奴的基础,也是强制农奴人身依附于农奴主的重要条件。早在17世纪后半叶,达赖五世颁发的村地文书即明确规定:人(农奴)和水、草、森林 ,是跟随土地一并封给农奴主的。农奴主可随意出卖、抵押 、转让或处死农奴。嫁出或外赘一个农奴要换进一个农奴。农奴主还强迫那些未直接为其支差的堆穷缴纳人役税,以示人身依附关系。

  民主改革前,西藏政府虽分僧官和俗官两个系统,但他们都出身于贵族,政府实质上是封建贵族专政的“政教合一”政权组织。(方华明 综合)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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