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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2 14:45:49瀏覽274|回應0|推薦1 | |
房屋作為診所使用,並非作為自用住宅使用,該診所坐落土地之地價稅,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台北市政府近日作成1件有關地價稅案件之訴願決定。該決定指出,房屋作為診所使用,並非作為自用住宅使用,該診所坐落土地之地價稅,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台北市某民眾所有土地原經核定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因該土地上之房屋被查得自2013年6月起供診所使用,而被核定自2014年起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民眾不服,主張其係執業使用並非營業使用,仍應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提起訴願。 台北市政府訴願會審議後認為,該民眾所有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經稅捐稽徵機關於2013年6月查得該土地上房屋自2013年6月起供診所使用,依司法院釋字第 460號解釋理由書,所謂住宅,係指供人日常住居生活作息之用,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外觀上具備基本生活功能設施,屬於居住者支配管理之空間,具有高度的私密性。 是以得否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自應以該土地是否為自用住宅所使用為要件,該土地既作為診所使用,並非作為自用住宅使用,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要件未合,因而審認原處分並無違誤,於是作成訴願駁回的決定。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民眾,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於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將自其原因、事實消滅之次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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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