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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1 23:35:31瀏覽150|回應0|推薦0 | |
『高雄律師颺理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實質課稅爭議/信託稅制成本應明確化 企業大股東常以股票信託孳息他益方式節稅,但財政部解釋函令卻針對事前已知配發股息額度才交付信託的案子,依實質課稅原則要求補稅,造成爭議。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黃俊杰表示,財政部應將信託稅制成本明確化,我國信託產業才能有以為繼。 台大財稅法學研究中心昨(16)日舉辦研討會,邀請專家學者針對「股權信託與實質稅原則」的角力進行座談。 股票信託孳息他益訂立契約當下,須依照郵局1年期定儲固定利率推算孳息,課徵10%贈與稅。但股利孳息往往大於郵局利率,過去許多大股東都依此合法節稅。 不過,財政部去年5月發出解釋令,當股東透過「已知」配息訊息,才簽訂「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就需依實際所得課贈與稅,不能再以郵局利率稅負較低方式課稅。 資誠會計師許祺昌表示,股票孳息他益引發課稅爭議之處,在於贈與稅的繳納是事先經國稅局審查核准的金額,能否以實質課稅原則事後要求補稅。 而若須調整,可否像現行稅局所為、溯及納稅人五年內的信託行為。 黃俊杰認為,股權信託孳息的稅額變更、撥息時間點認定的問題等各種判準,「會計」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專業,他建議,法界處理上述問題,可交由會計師公會鑑識會計委員會來鑑定數據與時間點,判定稅額變更。 黃俊杰指出,財部近年針對股票信託孳息他益者,祭出實質課稅,恐導致信託無法繼續發展下去。台灣一年信託產值約3,000億元,「到時產值一下歸零,誰要負責?」 許祺昌認為,法院與財部應儘快將信託稅制成本明確化,確保租稅法令穩定性,企業能先知悉稅後報酬,才會勇於冒險投入資金。 高雄市國稅局長何瑞芳指出,轄區內查核的案子,皆針對公司中具有控制力的大股東,因為大股東更能掌握分配股息訊息。一些案子現正訴諸行政訴訟程序,上述爭議可留待行政法院做出公平裁判。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850263.shtml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號6樓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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