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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4 00:46:46瀏覽39|回應0|推薦0 | |
『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扶養親屬免稅額限年齡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694號解釋。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說,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其他親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違憲。 郭姓民眾於民國92、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別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卻遭國稅局以該親屬未符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的規定,予以剔除。郭姓民眾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釋憲。 根據694號解釋文,依所得稅法規定,無謀生能力的受扶養者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大法官認為年齡限制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滿20歲而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的意願,導致這些親屬或家屬可能無法獲得扶養,違背鼓勵國人孝親目的。 解釋文表示,這項規定除以受扶養者無謀生能力為要件外,另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為限制要件,並無大幅提升稅務行政效率的效益,卻對納稅義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的權益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解釋文指出,無謀生能力者不因年齡而改變須受扶養的需要,對扶養的納稅義務人來說,是相同的財務負擔,所得稅法的年齡限制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從該解釋公布日起,屆滿1年即失效。 這次釋憲計有大法官蘇永欽、林錫堯、黃茂榮、葉百修、陳新民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羅昌發、湯德宗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陳春生、池啟明、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AD2/6814135.shtml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號6樓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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