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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公司法修正/高質押無表決權 不訂緩衝期
2011/12/21 00:30:35瀏覽40|回應0|推薦0

『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公司法修正/高質押無表決權 不訂緩衝期 

 

 

經濟部與金管會日前研商敲定,新修正的股票質押逾五成部分無表決權規定,將不訂定緩衝期,換言之,在1111施行之後股東會都必須適用新規定。

 

股務代理業者表示,高質押比的大股東須及早因應,透過加碼持股或降低質押比,以鞏固經營權。

 

新修正的公司法第197條之1增訂,董事股票質押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二分之一時,超過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這項公司法修正案雖已在119由總統公布,11日施行,但因涉及實務執行問題,經濟部與相關單位密集會商,將在近日發布規定後上路。

 

有關官員昨(13)日表示,對於上市櫃公司大股東最關心的緩衝期問題,經濟部與金管會已在5日原則決定,因法律並無授權,因此將不訂定緩衝期,也就是經濟部相關規定一發布後就生效。

 

依公司法第197條之1規定,股票質押逾五成部分無表決權。舉例來說,甲董事有1億股,其中7,000萬股向銀行抵押貸款,質押比率70%,超過五成部分,也就是有2,000萬股不能計入表決權,在股東會有重大議案或改選董監時,甲就失掉2,000萬股的「票數」。

 

新規定對上市櫃公司經營權將有重大影響,若未來委託書徵求門檻計算股數,也納入公司法這項規定,將股票質押逾五成部分排除,對高質押比的大股東衝擊更大。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780067.shtml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6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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