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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財產不明罪不再只限貪汙 刑度提高
2011/12/14 00:33:46瀏覽110|回應0|推薦0

『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財產不明罪不再只限貪汙刑度提高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擴大財產來源不明罪構成要件、適用範圍,其中包括擴大公務員適用範圍,並修法並提高刑度,現行規定只有公務員涉犯貪污罪,才需要說明財產來源,未來凡公務員涉及假借職務進行其他犯罪行為,當其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就應說明其財產來源,否則最重可判處5年徒刑。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召委謝國樑強調,此次修正重點,上至總統,下至民代均適用。他舉例,前總統陳水扁在其任內所涉及弊案的犯嫌就很明確,例如龍潭弊案、外交弊等案,若依修法內容,卸任後的陳水扁就必須進行相關財產來源的說明。

 

立法院在民國98年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但施行2年後,檢方起訴案件仍掛零。法務部認為,現行條文構成要件過嚴格,因此修法放寬構成要件、擴大適用範圍與提高刑。

 

立法院今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法務部進一步擴大公務員犯罪主體,凡是公務員涉及假借職務進行犯罪行為,包括公務員、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不相當,如果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從現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另外,立法院也修正現行規定只有公務員涉犯貪污罪,才需要說明財產來源。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未來公務員如果涉犯瀆職罪、圖利性交罪、包庇賭博罪、組織犯罪、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藥事法等相關規定時,或是「其他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都有義務說明財產來源。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704171.shtml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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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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