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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分居訴請離婚 法官贊成、大老婆憂
2011/11/19 02:13:01瀏覽121|回應0|推薦0

『高雄律師颺理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分居訴請離婚 法官贊成、大老婆憂

 

 「我支持分居成為離婚的要件之一!」一名資深法官說,很多夫妻有名無實,卻未達離婚條件,無法訴請離婚;而法律規定若難以維持婚姻,有責任的一方不能訴請離婚,等同強迫怨偶在一起,損人不利己。 

 

依現行民法規定,可向法院訴請離婚的理由只有重婚、通姦、虐待及虐待配偶直系親屬、惡意遺棄、意圖殺害對方、有不治惡疾、有重大精神疾病、生死不明逾三年及因故意犯罪被判刑逾六月確定等十項,還有但書「有前項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士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育仁說,我國現行民法訴請離婚的條件沒有分居。 

 

國內數度推動分居修法,卻因不少「大老婆」擔心台商老公藉分居之名休妻,遲未完成立法;也有名人夫妻協議分居,卻因法令不明,引起許多討論。 

 

藝人潘越雲與畫家老公黃光全曾協議分居一年,黃光全發現潘與另名男子往來甚密,抓姦提告,後來為了小孩著想撤告。關於分居期間,夫妻雙方已無同居義務,是否還需負忠貞義務,引起不少婦女團體與法界人士討論。 

 

歐美等多數國家都以法律規範分居,英國只要分居兩年就可訴請離婚,但也有人向法院訴請分居後又破鏡重圓。法界人士指出,分居制度是讓夫妻免除同居義務,但並未切斷夫妻間的羈絆。 

 

歐洲國家中最早訂出分居制的瑞士民法,規定夫妻在訴請離婚時,如有重修舊好意願,法院可先裁定分居一至三年,若三年後仍無法和好,任一方均可要求離婚。大陸近年也規定夫妻感情不合分居兩年,可視為夫妻感情破裂,作為訴請離婚理由。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715969.shtml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 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6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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