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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4 00:36:08瀏覽38|回應0|推薦0 | |
『高雄律師颺理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拾遺報酬 德日均比台灣低 立法院日前初審,擬降低民法對拾獲遺失物者請求報酬的比例,比較各國立法,德、日法律規定的拾遺報酬均比台灣低。法界人士則建議訂出最高上限,以免爭議。 拾獲遺失物可請求報酬的規定曾引發爭議,去年1名學生拾獲單親媽媽遺失的2萬元,卻向她索取3成報酬金;另1名法律系學姊撿到學妹遺失的4萬元,要求學妹必須給她3成,否則行使留置權。 現行民法物權編第805條對拾遺報酬請求權,規定拾獲遺失物者可向失主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物品價值的3/10,當初立法理由在於鼓勵撿到東西的人都應把東西歸還失主。 立法院日前初審民法第805條修正案,把「不得超過物品價值的3/10」刪除,修正為「相當之報酬」,但報酬金到底要改訂多少,仍需交由黨團協商。 法務部官員表示,德國民法規定,拾得人以保管或保護拾得物為目的,可向有受領權人(即失主)請求償還,還訂出比例,物的價值不超過500歐元時,可請求5%報酬;超過500歐元,可請求3%報酬。日本的遺失物法第8條規定,「遺失人應將該當物件的價格5%以上、20%以下報勞金,支付給拾得人」。 法界人士指出,降低拾遺報酬,確實有助減少爭議,但「相當之報酬」仍應訂出明確比例。一名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建議,應訂出最高上限,較能避免爭議。 資料來源:http://tw.yahoo.com/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 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號6樓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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