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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6 00:27:45瀏覽27|回應0|推薦0 | |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刑罰非以牙還牙…第3次殺人 判無期 『高雄律師颺理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刑罰非以牙還牙…第3次殺人 判無期
兩度犯殺人罪的男子張添銘,假釋出獄後又懷疑計程車繞路,開兩槍殺死陳姓運將。檢方以張背負三條人命為由,求處死刑,但一、二審法院均判張無期徒刑。最高法院認為,張一再向死者家屬鞠躬致歉,良心未泯,維持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張逃過一死。
張添銘十四歲時曾犯下殺人案被判有期徒刑十年,減刑出獄後又分別犯下殺人未遂及另一件殺人案,被判無期徒刑確定;後來他假釋出獄,又因毒品案被判刑十五年六月確定,但張逃亡未入監。
前年
張行凶後,在車外用槍抵住自己頭部胡言亂語,警方獲報趕往勸說,張棄械被捕。檢方起訴指控張前科累累,前後殺了三人,已無教化遷善可能,求處死刑。
一審法院認為張吸毒過量,落網後驗毒顯示安非他命濃度超出人體最高定量十四倍,犯案時已達精神耗弱狀態,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方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張當時未將運將誤認為警察或仇家,且知道棄械投降保命,可見並無精神耗弱狀況;但張屢次當庭向被害人妻子鞠躬道歉,保證真心懺悔,希望對被害人家屬賠償,顯見良心未泯,判他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依兩公約精神,刑罰並非「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應報觀念,窮凶極惡之徒固應處死,但有教化遷善可能之罪犯,應保留一線生機;判張死刑或許能消減死者家屬的怨恨,但難撫慰死者家屬內心悲痛,維持二審原判。
資料來源: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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