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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國道超速?天暗可能誤認 免罰
2014/09/10 00:56:11瀏覽51|回應0|推薦0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國道超速?天暗可能誤認 免罰

 

 

 

 

『高雄律師颺理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國道超速?天暗可能誤認 免罰

 

 

新竹縣張姓男子今年1月駕車行經國道中山高三義路段,警方以雷射槍測到他超速25公里,追車3公里多攔停,開罰3500元。張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認為,當時清晨天色尚暗,警員舉證不足,不能排除誤認可能性,因此判撤銷處分。

 

 

今年113上午641分,張男駕車行駛國道一號南下154公里處,國道警察以雷射槍測到張男車速125公里,這一路段速限100公里。警方隨即趕上攔查,在南下157.6公里處攔停。

張男認為,當時國道上有其他車輛等速前進,警方提供的測速槍畫面僅有車燈,無法辨識車輛車型、車號等,至於警方聲稱測速槍從瞄準偵測至攔停,都未離開員警視線,但違規地點至攔停點距離達36公里,警方應提出行車紀錄器證明。

 

 

舉發的國道警方表示,警員使用的雷射槍測速器,以雷射光束瞄準鎖定單一受測目標偵測,不受其他車輛干擾,定期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過程未離開員警視線,且只有一輛白色車,沒有認錯,因違規地點在南向154公里處長陡坡路段內側車道,在安全考量下,以巡邏車引導至南下157.6公里安全處攔停。

 

 

法官認為,測得超速車輛後,負責操作儀器的警員再上車,自後追趕,從發現超速車輛、進入警車駕駛座內,過程難保持同視線,且同路段亦有其他車輛,清晨6點多,天色尚暗,車速又快,警員如何明確辨識?證詞顯然有疑義,無法排除誤認可能,因此免罰。

 

 

 

資料來源:http://udn.com/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6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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