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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3 09:57:18瀏覽163|回應0|推薦2 | |
現我國勢外交處境,原則上需要「和」與「活」.勿使自己陷於死境,必要時要能忍辱負重!就事論事!以專業之考量為先,不做非必要之強示! 以菲遣送詐欺嫌犯為例,事雖對我無禮!然就事而論,犯事為詐欺,被害者多為大陸人,法辦事宜交付大陸亦好;且若為犯事者如此,則對象換為一般國民又當作何層面之表欲?可代請律師為之辯護,而對事理之真相應有遵循、尊重,不可無限上綱、情緒化!張我國家面子,國家面子基本需要奉公守法之國民,行為須不逾矩始能獲人尊重!己正才可談其他,己非卻要國家為其出面?國家豈以資源濟助犯罪者乎?和氣談論事理、活存便於來往,若干事宜皆不好一錘定之!對內或行,對外不宜也!且我需友方切,豈可樹敵哉?國人當憶及我廢除不平等條約前之「領事裁判權」?列強之國民在我域所犯行者,皆須交付其自行判理,而我無插手之地之處境?於今犯地在菲,以此又如何輕責於彼?其當有處置之權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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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