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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吞和解金 侵占或貪瀆?
2010/08/24 08:04:05瀏覽404|回應0|推薦1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804025.shtml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804020.shtml

法官看法

宋新儀是三星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警員,職務是巡邏、事故處理等,刑事犯罪偵查並非他的職務範圍,且當天他輪休。

宋新儀是基於蔣婦代理人的身分,向林姓管理員提出和解賠償,他並未藉職務權勢恫嚇交付財物

此案是法官基於同一事實

更改起訴法條

又林姓監獄管理員竊盜是非告訴乃論罪可以和解不起訴?

還是根本警員吃案?

又縱然被判侵占有罪雖可易科罰金

但還是有罪判決

這樣被停職警員可以申請復職?

同頁面底下其他社會新聞也有意思

( 心情隨筆男女話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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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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