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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4 08:04:05瀏覽404|回應0|推薦1 | |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804025.shtml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804020.shtml 法官看法 宋新儀是三星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警員,職務是巡邏、事故處理等,刑事犯罪偵查並非他的職務範圍,且當天他輪休。 宋新儀是基於蔣婦代理人的身分,向林姓管理員提出和解賠償,他並未藉職務權勢恫嚇交付財物 此案是法官基於同一事實 更改起訴法條 又林姓監獄管理員竊盜是非告訴乃論罪可以和解不起訴? 還是根本警員吃案? 又縱然被判侵占有罪雖可易科罰金 但還是有罪判決 這樣被停職警員可以申請復職? 同頁面底下其他社會新聞也有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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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男女話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