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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手段--證人變被告
2010/08/24 07:49:10瀏覽811|回應0|推薦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22/today-center1.htm

劉姓律師說,以證人身分作證後,檢察官突然宣告身分要改為「被告」,當庭宣示被告之權利,讓你打電話請律師,然後再以被告身分進行偵訊。可是當時處於人身不自由狀態,即使形式上有保護被告權利,實質上已強迫接受,美國等先進國家不容許有這種突襲偵訊,不但之前證人筆錄完全無證據能力,改列被告後如無律師在場,其筆錄法院同樣認定無證據能力。

再看92年間大安溪盜採案卷證中,有證人中途轉為被告,有被告中途轉為證人(汙點證人),當事人在冗長偵訊中,任由檢察官視案情需要轉來轉去,就像懂法律的把不懂法律的玩在股掌之中。

折衷見解 仍有缺失

法院對此採折衷見解,禁止檢察官明知、故意的行為,如果非蓄意則容許,92年台上字4003號判決「如非蓄意,仍應權衡個案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對於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或實害等情形,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審酌判斷之」。不過這種折衷見解仍遭批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22/today-center1-2.htm

檢察官看法

證人跟被告權利義務各不同

應踐行程序也各不同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22/today-center1-3.htm

( 心情隨筆男女話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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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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