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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亂報又一樁
2010/04/23 11:08:08瀏覽683|回應10|推薦0
《中時》報導杜撰前立委王拓涉弊案,判賠六十萬元。資料照片
【賴心瑩╱台北報導】《中國時報》五年前報導前立委王拓涉嫌收受廠商佣金,但法院調查發現報導內容是記者憑空杜撰,最高法院昨駁回《中時》上訴,判報社和撰稿記者黃如萍需連帶賠償王拓名譽損失六十萬元,並在《聯合報》、《自由時報》刊登一天道歉啟事,全案定讞。


撰稿記者判刑二月
刑事部分,記者黃如萍已在前年依誹謗罪判刑兩個月、緩刑兩年定讞。王拓昨未開機無法得知回應。《中時》編輯部執行副總張景為則說:「收到判決再研究。」
《中時》在二○○五年十月刊登《台鐵計軸器藍綠皆抽佣》報導,稱上億元佣金「支付對象包括立委王拓」,但法院發現,《中時》早在同年六月就曾發布相同新聞,但當時政治組記者查證發現筆錄與黃如萍消息不同,豈料黃十月再次撰稿點名王拓收佣。
法院認定,黃如萍聲稱看過筆錄,但筆錄中無人指控王拓收佣,黃仍發稿毀損王拓名譽,判她和《中時》連帶賠償王拓精神損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459288/IssueID/20100423
(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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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n1345&aid=3968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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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isible h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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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10/04/27 17:15
復議,復議,非復議不可!

在巨大的反對聲浪下,立法院暫緩「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三讀,並決定以「復議」方式將法案退回二讀,對扼殺新聞自由的相關條文重新修正。這恐怕是拯救這部法案免於淪為「惡法」的唯一途徑,捨此之外,別無他途。

除非立委仍不明白此事之嚴重性,堅持要將法案依原樣付諸三讀;那麼,屆時勢必要由行政院提起「覆議」。如此,不僅曠日廢時,還將留下一筆國民黨主政的行政院對國民黨佔絕對多數的立法院覆議的難堪紀錄。

打著「保護個人隱私」的大旗,卻對新聞自由與個人網路行為布下漫天巨網和匝地陷阱,「個資法」只能說是眼太高而手太低。可笑的是,直至朝野決定聯合提出復議,許多立委仍弄不清法案到底什麼地方出了問題,只能回頭找行政部門共商大計。這種景象,其實真切地反映了立法院一向的議事品質。

上周二讀那天,立法院會一口氣通過了十七個法案,大賣場般的不斷宣讀、喊價、落槌,誰會認真思考手上法條對社會、對民眾有何影響?原來主張民代免責的藍軍立委,因受同僚指摘,卻連媒體的免責權也棄而不顧;原來強力反對「邱毅條款」的綠營立委,則一心一意只在阻擋,無心關注其他。就這樣,朝野立委聯手封殺台灣的新聞自由,還洋洋得意於自己保護個資的「成就」。

Invisible hand(yn1345) 於 2010-04-27 17:21 回覆:

法務部的粗疏、草率和卸責,同樣讓人不忍卒睹。在立法徵詢過程中,法務部舉辦的公聽會,邀了諸多相關業者與會,其中傳媒業竟只邀請了一家綠色媒體與會。一個涉及廣泛的法案,公聽會竟然作如此單一、偏頗的安排,如何能昭公信?又豈能代表整體媒體的意見?而一場充滿選擇性思維的會議,又如何達到「聆聽公意」的目的?

更可怕的是,法務部原提的草案中列有「媒體免責」的條款,竟因「台權會」在公聽會中主張要「一視同仁」,就一刀把媒體的免責權給斬掉了,這真是難以想像的事。新聞媒體是第四權,舉世皆然,如何和徵信業、證券或銀行業相提並論?一個人權團體卻對媒體存有如此深的偏見,實在令人瞠目結舌;而法務部自身本末不分,事前不能據理力爭,事後又一味推諉卸責,未免把法務主管機關的大責任做小了。

由於行政與立法部門的草率,「個資法」所設下的阻障,不僅侵犯了新聞自由,也將使個人電腦使用者在網路上動輒可能觸法。試想,目前個人資料遭侵犯的問題,主要發生在握有大宗個戶資料的企業管理失當,因而遭到濫用或洩露;對付這些,行政及司法機關都已技窮力絀,窘態畢露。若依新的個資法,政府把管制的羅網編織得那麼細密,能不能抓到個資大盜還未可知;但民眾在「臉書」放上同學會合照,或者在個人部落格張貼墾丁春吶音樂會圖片,都可能因「未徵求同意」而被控侵權。對可能源源不絕的糾紛,行政及司法部門有足夠的人力和時間應付嗎?如果不能,那麼此法豈非將形同虛設?

為了保障民眾個人隱私,把新聞自由也一起賠進去,完全是思維錯亂所致,不僅毫無必要,更是不值得。而如果佈下天羅地網,抓不到真正的刁鑽歹徒,反讓年輕網民動輒誤觸陷阱,這個法案的美意將變成可怕的社會騷擾。更何況,如果這張巨網最後變成了保護貪官汙吏或奸商惡徒的金鐘罩,媒體工作者的揭弊報導遭綑手縛腳,那又便宜了誰?

朝野立委願意聯合提出復議,顯示他們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朝野立委共同捅出的婁子,朝野立委共同出面收拾,這不只是在搶救個資法,也在搶救立委自己的形象。上周五,就在朝野共商個資法如何復議之際,綠委翁金珠一聲無厘頭的「反對」,讓營所稅險遭錯殺,只好也緊急動用「復議」搶救。這樣的立法品質,立委能不汗顏?

【2010/04/27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5618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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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立法院完成二讀的版本有四點不同。
2010/04/27 17:07
個資法提復議 藍綠護「媒體免責」

國民黨團書記長林鴻池昨天表示,為化解「個資法修正草案」侵犯新聞自由的爭議,國、民兩黨今天將在立法院共同提案復議;法務部昨天下午也將「個資法修正草案」最新版本的建議條文送到國民黨團,「媒體免責條款」將重新恢復。

法務部研擬的版本兼顧「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與立法院完成二讀的版本有四點不同。

第一是媒體免告知條款,明定「大眾傳播事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得免告知當事人。

第二是民眾上網Google、維基百科網站蒐尋資料不觸法,明定只要與「公共利益」有關,個人資料取自一般可得之來源,非公務機關可對個人資料處理或蒐集,避免民眾動輒觸法之虞。

第三是個人在臉書上傳合照或在Youtube公布影片限制放寬,明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需當事人同意。

但藍委舉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范植偉在臉書公布王心凌的照片為例,范植偉與王心凌兩人合照,並非在公開場所的公開活動,范植偉就應該已經觸法。

第四是在隱私權部分,明定如果當事人對個人資料的禁止處理或利用情形,與蒐集者蒐集或處理的特定目的,明顯有更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仍應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其他規定,才能夠蒐集或處理個人的資料。

法務部也提出個資法施行細則方向,包括將個資法中「公共利益」、「顯有更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的定義等概念具體化。

法務部送立法院議的個資法修正草案,原訂有「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蒐集個人資料,得免告知當事人」的免責條款,遭立院二讀時刪除,因而引發侵害新聞自由爭議。

府院黨上周緊急踩煞車送三讀,決定在今天的院會提出復議。

【2010/04/27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5628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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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後段
2010/04/27 17:01

至於在前次二讀時也被排除的「民代爆料免責條款」,法務部認為,民代免責權已經受到憲法保障,因此並未列在修法範圍內。

Facebook張貼照片條款排除

對於在網路上張貼與他人的合照須取得當事人同意而引發爭議的「Facebook條款」,第51條也明訂予以排除。即個人或家庭活動外,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

要求將公共利益具體化定義

至於個資法中「公共利益」、「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等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法案三讀後,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由政府機關邀請民間團體、學者專家等共同研議,於施行細則中具體化確定,避免個人隱私保護與資料運用發生衝突。

【2010/04/27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5626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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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兩黨上午共同提出復議案
2010/04/27 16:59
個資法復議三讀 符合公共利益媒體可免責

立法院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恢復「媒體免責條款」。國、民兩黨上午共同提出復議案,化解「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可能侵犯新聞自由的疑慮。隨後依據朝野協商結論,修改個資法第9、19、20、51條有爭議的條文,未來在網路張貼照片,只要符合公開場所或活動蒐集、處理的資料就不違法。

原定上周五完成三讀的個資法在國民黨急踩煞車後,藍綠今天聯手針對有爭議的條文提出復議,並經朝野協商結論提出修正動議。針對外界有疑慮的部分,包括原本二讀條文第9 條規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依法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修法後回復原行政院版本排除大眾傳播業者,即「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就不在限制範圍。

與傳播媒體與網路有關的,還包括在第19、20條增訂,非公務機關得為「公共利益有關之目的」,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不過20條第7款也規定,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可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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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點
2010/04/23 13:20
從蘋果日報報導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453604/IssueID/20100421
雖然沒看到二讀版本
但可知二讀會跟原始行政院版本差異在第9條第二項第5款

行政院原本的修法提案,媒體使用個資不須向當事人告知,藍委謝國樑在委員會初審時提案增訂,民代基於問政而使用的個資也可免責,引發立委擴權爭議,朝野協商將民代免責條款刪除,但連媒體免告知權也被刪掉。法務部官員私下說,立委弄巧成拙,反使媒體採訪權益跟著陪葬,法務部最後只好同意法條適用一視同仁,取消身分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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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報導
2010/04/23 13:06

【綜合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竟嚴重侵害新聞自由!修法後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病歷、犯罪前科、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都納入保護,即使是媒體與民意代表,若要向他人蒐集個資、處理利用之前,除非個資已公開,否則都要先向當事人告知並取得同意,違者最高罰五十萬元罰鍰。學者昨痛批:「侵犯新聞自由!」部分立委也認為窒礙難行,須再修法。

太過嚴苛
立院院會周五將完成三讀,由於三讀只能改標點符號,依據昨通過的二讀版本,修法後,使用個資要向當事人告知蒐集目的、使用範圍等,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若未取得當事人同意就蒐集個資,可處二萬到二十萬元罰鍰,若未取得當事人同意就使用個資,可處五萬到五十萬元罰鍰,若意圖營利,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也可向洩漏個資者求償,每人每一事件最高可求償兩億元;未來若購物台、網路書店再發生個資洩漏問題,都有責任要賠償被害人。


學者舉孫仲瑜為例
行政院原本的修法提案,媒體使用個資不須向當事人告知,藍委謝國樑在委員會初審時提案增訂,民代基於問政而使用的個資也可免責,引發立委擴權爭議,朝野協商將民代免責條款刪除,但連媒體免告知權也被刪掉。法務部官員私下說,立委弄巧成拙,反使媒體採訪權益跟著陪葬,法務部最後只好同意法條適用一視同仁,取消身分差別待遇。
法務部官員舉例指出,未來如果媒體報導一名人在台北街頭與女子接吻,必須徵得女方同意才能報導個資。
對此,世新大學新聞系教授彭懷恩昨批,媒體報導應自律而不是他律,「對媒體不應有太多限制,否則就有侵犯媒體自由嫌疑!」台藝大應用媒體研究所長賴祥蔚也質疑,個資保護有一定界線,不是無限上綱,立法太嚴苛或模糊,將影響新聞自由,都會造成媒體與當事人隨時對簿公堂,「什麼都讓法庭判決,這是立法怠惰,浪費社會資源。」賴也以藍委吳育昇外遇對象孫仲瑜為例,因孫與吳有關係,屬非自願公眾人物,媒體報導未侵犯個資問題。
台灣記者協會會長楊偉中說,修法如果過當,就影響新聞自由,若受訪者代表強勢的一方,堅決不同意,是否媒體就不能報導?「個人隱私與新聞自由之間,應取得平衡點。」
藍:難施行再修法
謝國樑昨說,刪除媒體免責是法務部決定,尊重行政機關意見。藍委呂學樟表示,媒體如做到平衡報導,已屬「間接告知」行為,應不需再取得書面同意,施行一段時間後,如真窒礙難行,再重新修法。綠委高志鵬說,若導致媒體綁手綁腳或天天上法院,無法發揮監督功能,變成本末倒置,應再研議修法改正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453604/IssueID/201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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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2010/04/23 12:37
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622116374334.pdf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總說明(行政院版)

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62228524321.pdf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行政院版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459411/IssueID/20100423

新聞自由的大倒退(呂一銘)2010年04月23日蘋果日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554638.shtml

個資法如三讀 Google一下,恐怕都觸法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459357/IssueID/20100423

修法後 臉書貼朋友照恐挨告2010年04月23日蘋果日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23/today-p1-3.htm

法部官員:最多衝擊狗仔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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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台權會聲明
2010/04/23 12:34

對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爭議之聲明稿 四月 22nd, 2010 by site admin

中國時報4/22日報導,因本會反對,法務部因此刪除個資法中媒體及民意代表之免責條款,本會在此提出說明。

1. 本會對於法務部修正草案之意見,不只針對刪除媒體及民意代表之免責條款,更針對整部法案的結構問題,包括:需有統一事責的資訊保護官或委員會、敏感性個資之規範應與一般性個資有所區隔、受個人同意後取得之個資不應為了正當事由即可任意散布等等足讓個資法保障意旨更為充分、保障方式更為精緻明確的整體意見,卻不受法務部及立法院最後協商版本所採納。

2. 針對刪除媒體及民意代表免責條款一項,即媒體所憂慮的個資法第九條將大舉限制新聞自由一事,我們要公正視聽:第九條限制的對象不是媒體或民意代表,而是「已經透過合法方式取得個資」的「公務及非公務機關」。也就是如區公所、警察局、銀行、電信業者、醫院等等,因特定目的已合法據有民眾個資的公家/或民間單位。第九條所限制的,是避免上述機關在原用途外,不經當事人同意即任意或意外地透露散布個人資料。

試想如果今天你我的保險記錄、電話帳單,只因掛著民意代表(包括鄉鎮 代表至國會議員)或是媒體人員(網路時代人人皆是媒體?)的身分,他們就可命令保險公司、電信業者提供,而業者也必須 「依法」乖乖奉上,這是何等恐怖的狀況?此門一開,個人資料保護幾乎全面癱瘓,為人詬病譴責的大量或個別洩漏個資事件,立即就地合法,各種詐騙民眾事件也將更加嚴重!

在法務部公聽會上,不只是本會表達反對媒體和民代之擴權,銀行、證券等握有大量客戶個人資料的業者,也都表達憂慮希望刪除因身分而免責之條文。個資法不過是把過去游走在觸法邊緣不當使用他人個資行為,予以最低限度的明確規範。媒體的新聞資料蒐集或採訪行為,本來就受到一般民刑法律之約束,要跟其他單位索取個資,也應該依照各行各業的「特別法」來做「合法」索取,而非要求在「個資法」中開啟以「身份」作為「免責」之授權。若民代或媒體認為基於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等例外狀況,依其職責(揭弊或新聞報導),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狀況下,可以揭露他者個資,就該回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以「事由」(而非身份)來作為例外狀況之授權,或是從具體個案來評斷監督公眾人物與新聞自由二者輕重,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裁判。此刻政客與媒體錯亂地以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一通過,就會限縮問政表現或新聞自由,事實上萬一真通過此擴權條文,平民百姓的身家安全才是被推入隨時隨刻不知被誰取得、濫用的危機深淵。

最後,我們再次強調,法務部作為發動個資法修法之行政部門,不僅對於修法沒有方向,對民間團體所提出的修法意見,也只做非常狹隘的部分採納,僅著重於擴大適用範圍及加重罰則,整體結構卻東缺西漏互相矛盾,見樹不見林。遭受媒體質疑時,竟然也說是「順勢排除」,儼然是卸責之舉。法務部應該負起正確詮釋法令之責,而非片面傳遞扭曲訊息。我們同時期待各大媒體對於此次修法之報導,應更深入全面的探討個資立法意旨與手段之比例平衡、人民個資隱私保障與媒體報導自由之張力挑戰,而非斷章取義、片面報導。台灣人權促進會與所有倡議媒體自由的團體一樣,主張且高度尊重媒體自由,但是媒體專業、報導品質,只能是媒體無可迴避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轉自台權會聲明

http://www.tahr.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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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為何敢亂報
2010/04/23 11:34
中時敢如此惡搞
是因為法律判太輕
刑事只判記者兩個月還緩刑(敢這樣惡搞總編輯沒共犯?)
民事也只判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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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的無恥與亂報果然不假
2010/04/23 11:18
照蘋果這篇說法
中時亂報王拓這新聞不只一次
六月亂報
報導後政治組查證知道是亂報
十月仍然故意亂報

中時的無恥與亂報果然不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