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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憑那條法律抓人?
2010/03/21 15:35:18瀏覽649|回應2|推薦2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19/4/22bey.html
網路留言撲殺馬女兒 50歲男子坦承所為

http://www.ck101.com/viewthread.php?action=printable&tid=1142435

戴平山今年初即在網路刊登「我要刺殺共狗陳水扁」,被警方以預備殺人移送法辦,但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鍾仁松認為屬於言論自由,給予不起訴處分。

http://blog.udn.com/vchen123/1357298
_______
當年屏檢可是認為是言論自由
現在警察憑那條法律抓人???

當年扁政府總統府對屏檢不起訴處分大大表不滿
今天警察憑甚麼抓人???
難道阿扁總統比較細漢???馬女兒比較偉大???


當年藍營對屏檢不起訴可是大表贊同那

現在警察憑甚麼抓人???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鍾仁松認為屬於言論自由,給予不起訴處分。

我絕無意鼓勵犯罪跟暴力行為
但在適用法律時請公平平等對待

否則就是台灣人總統比較細漢
美國人總統女兒比較偉大

當年阿扁總統受盡侮辱
藍營各種刺殺言論都被檢方處以不起訴處分
藍營支持者可是爽爆了

當年檢察官敢認定為不起訴處分
就應該可預見總統不是一直都是綠營民進黨人在當

當年你地檢檢察官處以不起訴處分
今天警方有何[依據]依那條[法]抓人???
難道馬英九講依法行政是講假的???
莫非許水德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不假???

當年比較有名的還有一個
陸軍儀隊屈肇康
相關資料孤狗搜索一下粉多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jun/30/today-fo7.htm

http://blog.udn.com/kf0630/1120719
被判無罪
藍營支持者還屁一堆粉認同那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6072&Itemid=76

難怪蔡啟芳不爽
台灣人就是比較細漢

李濤昨晚說大家要譴責刺馬女兒行為說是恐怖行動
當年李濤可有譴責過刺扁???
邱毅昨晚說刺馬女兒不對是恐怖行動
那當年籃營眾多次扁行動你譴責過????
2100眾多名嘴們
別雙重標準


偶在此問李濤邱毅陳鳳馨李勝峰陳揮文等等眾多名嘴
你們昨晚在譴責說要刺馬女兒行為時
你妳們有譴責刺扁行為過???
你妳們有譴責過當年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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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n1345&aid=387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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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isible hand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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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文要傷害總統女兒 2男起訴
2010/06/09 04:09

台北市陳姓、謝姓男子,分別於今年3月間在網路上發表號召「撲殺」總統馬英九女兒的言論。台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依妨害秩序罪嫌將兩人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檢方指出,陳姓男子因不滿政府推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政策,於3月17日上午在住處上網登入某網站討論區刊登文章,涉嫌呼籲在美台灣人對馬總統的女兒進行「撲殺」。

另外,謝姓男子則於同月19日在外獨會網站上發表類似留言,並以死豬貼圖,暗喻總統女兒。

檢方指出,雖然兩名被告都表示並無殺害馬總統女兒的不利意圖,在網路上發表的文章只是對時局不滿,純粹是抒發個人情感。但檢方認定相關留言內容可供不特定人上網點選瀏覽觀賞,仍足以煽惑他人犯罪。

【2010/06/08 中央社】@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651694.shtml

Invisible hand(yn1345) 於 2010-06-09 07:40 回覆:
裁判案由】 妨害秩序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8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復甸律師
      杜冠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21216號),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
日入伍陸軍第一九七四梯次之陸軍儀隊隊員,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調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勤務指揮部警衛第一連一兵(已
於九十六年二月退伍)。於九十五年六月九日下午某時許之
休假期間,竟基於煽惑他人犯罪之犯意,在其位於臺北市○
○區○○街一巷六之一號貳樓住處之書房內,利用個人所有
之電腦連線上網至雅虎奇摩交友網站上,以其前所申請之「
kutsuchu」帳號登入該網站中交友編號M0000000號之個人交
友網頁後,在其個人交友網頁上刊登標題:「外省幫的隨我
去血洗總統府」之文字網頁標題,煽惑上網瀏覽網頁之不特
定人犯罪。案經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勤務指揮部舉發移送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准予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因認被告
涉有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煽惑他人犯罪之罪嫌。
Invisible hand(yn1345) 於 2010-06-09 08:10 回覆:
是被告辯稱其上網發表上開標題內容及留言,
係在抒發個人不滿之情緒,無煽惑他人犯罪之故意等語,非
無可採。
_____________
如果刺扁言論是係在抒發個人不滿之情緒,無煽惑他人犯罪之故意等語,非
無可採。

那刺馬女兒言論又非嘗不可如此說????????


犯罪故意還真是官字兩個口怎麼說都通那

Invisible hand(yn1345) 於 2010-06-09 08:42 回覆:
【裁判字號】 96,上易,2083
【裁判日期】 961108
【裁判案由】 妨害秩序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208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杜冠民律師
       李復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秩序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
年度易字第八九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廿七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九七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Invisible hand(yn1345) 於 2010-06-09 08:51 回覆:

http://chat.1949er.org/index.php3?read+1276039168

Invisible hand(yn1345) 於 2010-06-09 19:03 回覆:
裁判字號】 98,矚上易,1
【裁判日期】 990408
【裁判案由】 集會遊行法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李念祖律師
      賴文萍律師
被   告 壬○○
Invisible hand(yn1345) 於 2010-06-09 18:59 回覆:
裁判字號】 97,上易,1962
【裁判日期】 970930
【裁判案由】 集會遊行法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96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年度易字第1240號,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719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紅衫軍自主公民協會理事長,
明知未經申請許可,不得舉行室外集會,竟未向主管機關即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下稱中正一分局)申請許
可,即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0日9時52分許至同日11時
26分許止,召集群眾約60餘人,至臺北火車站南廣場前,以
手持布條或國旗之方式集會,參與群眾並穿著印有「中國心
、蕃薯情」白色上衣、戴紅色帽子,經現場指揮官即台北市
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下稱北投分局)分局長李漢卿於同日
9 時52分許,第1次舉牌「警告」下令解散集會活動,復於
同日10時52分許第2次舉牌「命令解散」,且以擴音器要求
其解散,惟被告仍置之不理,集會群眾並駕駛車牌號碼7723
-HA號宣傳車遊行,李漢卿遂於同日11時26分許第3次舉牌「
制止」,並以擴音器要求其立即解散,惟被告仍率眾集結上
址拒不遵從,因認被告涉犯集會遊行法第29條罪嫌云云。

花影
宋楚瑜跟馬英九這樣講沒有涉嫌犯罪?
2010/03/22 08:07

http://hotwave.cc/story/1947565

宋楚瑜跟馬英九這樣講沒有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