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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7 17:05:09瀏覽227|回應1|推薦1 | |
中州技術學院優秀運動員獎學金實施細則 一、 目的 為獎勵就讀本校(含所有學制)之優秀運動員及發展本校特色運動,以達成為校爭光之目的,特訂定運動員獎學金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 獎助對象 本校重點發展之亞奧運正式比賽項目及一般運動項目團隊(含本校特殊發展運動項目)者。 (一)重點發展運動團隊項目:籃球(男、女)。 (二)重點發展運動個人項目;網球、自由車、壁球、跆拳道。 (三)本校特殊發展運動項目:非亞奧運項目皆可提出。 (四)戶籍為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之優秀運動員。 (五)招收具有潛力之優秀運動員新生。 三、 獎助原則 本細則審查核發,依當年度預算額度,以參加符合本細則規範之運動比賽績優得獎名次,按大一(研一)新生、轉學生、在校生之順序逐次審核,通過審核人數每學年最高40件(含所有學制),依1.重點發展運動團隊項目2.重點發展運動個人項目3.本校特殊發展運動項目非亞奧運項目4.戶籍為彰化縣之優秀運動員5.有潛力之優秀運動員新生為優先順序,若審核人數超過40件,則由體育室依上述順位做第一次篩選,再送運動績優學生獎助學金之審查委員會審查。 (一) 大一新生依據以前二年內比賽成績為審查依據。 (二) 研一新生、轉學生,以入學前二年內比賽成績為審查依據。 (三) 在校生(二~四年級)以前二年內比賽成績為審查依據。 四、 審核方式 (一)為審核運動績優學生獎學金,設置審查委員九至十一人,由校長、教務長、學務長、會計主任及體育室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體育室主任推荐學者專家若干人簽請校長核遴聘之。審查委員由校長擔任召集人,體育室主任為執行秘書。 (二)每學年第一學期11月底及第二學期5月底前召開運動獎學金審查會議,審查核定獎學金之申請級別金額,並報請學校核定公佈發放。 五、 獎勵級別 第一級:當選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正式比賽(賽別如附件一)者,比照每學期學雜費金額全額核發及學生宿舍住宿(住宿獎勵不得折換現金)。 第二級:代表學校參加大專院校運動會或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舉辦之錦標賽、聯賽獲得前三名者,獎學金發放標準比照每學期學雜金額全額核發。 第三級:學生入學前二年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六名及高中體育總會所舉辦之錦標賽前六名,經證明成績優異屬實者,獎學金發放標準比照每學期學雜金額全額核發。 第四級: (一)本校重點發展運動團隊項目、個人項目、戶籍為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之優秀運動員-參加大專院校運動會或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舉辦之錦標賽甲組前六名、乙組前三名為校爭光者(團體項目以12人限、個人項目以一項一人為原則),獎學金發放標準比照每學期學雜費二分之一核發。 (二)特殊發展運動項目-參加大專院校運動會或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舉辦之錦標賽、聯賽甲組前六名、乙組前三名為校爭光者(團體項目以報名6人為限、個人項目以一項一人為原則),全學年度頒發每學期學雜費二分之一核發。 第五級:招收具有潛力之優秀運動員新生規劃為團隊項目、個人項目、戶籍為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之優秀運動員-由各項運動項目之體育室認定教練提出申請再由體育室審核,獎學金發放標準比照每學期學雜費二分之一核發。 六、 申請程序 (一) 合於上述資格者,於規定時間內,由本校校園資訊行政單位,體育室-檔案下載區-下載表單,將資料列印後連同佐證資料(如國手當選證書、得獎獎狀、出場證明或其他證明)送交體育室。由體育室召開審查會議,報請學校核定後辦理。若於該年申請日期截止後獲獎,得於翌年後提出申請。 (二) 檢附教練同意申請書三份。 (三) 審查結果,在本校體育室網頁公告之。 七、 獎學金核撥方式 第一學期新生、轉學生分成上、下學期撥放,第二學期在校生一次撥放給學生本人 (如有中途轉學者須全額繳回)。 八、 附則 (一) 獲得本獎學金者,必須全力配合參加學校校隊之組訓與參賽,否則取消其再申請之資格及提報議處,並將獲得之本獎學金追回。 (二) 優秀運動員課業輔導助學金,其輔導實施規範如發生下列情形者,該學期停止獎勵: 1.前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六十分或總修學分二分之一 (含以上)不及格者。 2.前學期記小過者〈含〉。 3.無故未參加或逃避訓練及未能對學校做岀具體貢獻,且經審查委員會認定表現不佳者。 (三) 本校重點發展運動(團體、個人、特殊發展)項目每二學年度檢討修正一次。 九、 本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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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