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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01 00:47:23瀏覽112|回應0|推薦0 | |
標題: 他字案簽結 發問: 各位先進: 從知識庫得知他字案可能以行政簽結,或事證較明確後改列偵字案,但問題是若他字案改為偵字案後以不起訴結案會不會有邏輯上的矛盾? 更新: 各位大大: 請幫忙解答。 最佳解答: 其實,刑事訴訟法上是沒有所謂行政簽結。 行政簽結應該只是管理考核的一種作為。 亦即,非告訴乃論案件,即使經告發,地方法院檢察署在有很明確證據之前,為避免作成不起訴處分,將來會受到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限制,因而先以行政簽結來處理該案。另外,刑事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如經告訴人再提告,而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得再行起訴之事由,亦會以行政簽給處理該案。 茲舉一事例說明。 民國 93 年 7 月 13 日法檢字第 0930802501 號(一) 甲明知其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所開出票號001至010之臺灣銀行 台中分行支票十張,並未遺失,卻於同年十月一日向臺灣銀行台中分行申 報票據遺失十張,涉犯未指名犯人誣告罪,甲到庭後坦承犯行,並表示已 收回支票八張,檢察官就甲一次申報十張票據遺失之行為予以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並經高檢署駁回職權再議,惟甲所開出之另二張支票此時復 經他人提示,致使甲再度遭警方以未指名犯人誣告罪移送。問:就該再度 移送之犯罪事實該如何處理? 說明:甲係以單純一行為申報十張票據遺失,該行為既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則就警方再度移送之部分,應為前揭緩起訴效力所及,因此就該二張支票部分,應以行政簽結之方式處理。 甲說:得以行政方式簽結處理。 乙說:不得以行政方式簽結處理。 決議:本署多數採甲說,陳報高檢署核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多數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甲說。按國家之刑罰權係對於每一犯罪事實而存在,單一之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刑罰權僅有一個,在訴訟法上自亦無從分割,是以,本案既經檢察官就一次申報十張票據遺失之行為予以緩起訴處分,並經高檢署駁回職權再議,該緩起訴已具形式確定力,故對單一犯罪事實再度移送之另二張支票部分,自可逕以行政簽結之方式處理。 (應注意的是刑法業已修正,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法務部見解應該有所改變) 其他解答: 依所答非告訴乃論案件,即使經告發,地方法院檢察署在有很明確證據之前,為避免作成不起訴處分,將來會受到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限制,因而先以行政簽結來處理該案。所以是他字案直接簽結?但既然他字案轉成偵字案似乎答案並沒有回答很明確。92B6F5DEEE6852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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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作|武俠奇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