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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05 00:42:44瀏覽1115|回應3|推薦16 | |
| 梅耶的《大宦官》裡,用天啟四年(西元1624年),對官員萬燝的「廷杖」,介紹明朝這樁惡名昭彰的刑罰:
廷杖這種刑罰創於元代,是蒙古皇帝用來懲罰自命清高的仕宦,故意要使做官的讀書人受辱難堪。明代繼續採用,而且施行得比元代更劇烈、更濫,只要稍微觸怒了皇帝,即使大臣也難免被廷杖一番。後來連冒犯用事的宦官也全被廷杖了。有時打過還可以繼續作他的官,有時廷杖後革職;有時當場被打死了,有時廷杖回家後才因爲傷重致死。當然,有人幸運活下去,但絕大多數從此殘廢不治。像萬曆間御史鄒元標曾被廷杖,直到晚年還跋着脚走路。 在憲宗成化以前,受廷杖的人不但可以穿着衣服,還有人用麻布兜替他綁在肩脊以下,免得受刑人受傷過重。武宗正德初,宦官劉瑾當權,受刑人都被迫脫光衣裳,從此時常有人死於廷杖下。 被廷杖的人如果事先知道,大都預先服下跌打傷藥,禁得住打,往往也可以減輕傷勢,不然的話,要看行杖的校尉會不會杖下留情了;而行杖用力輕重,又要看監刑官的暗示決定。如果監刑官的兩脚呈外八字形站著,行杖的校尉便不會用力重打。 萬燝就是在毫無準備之下被逮去挨打。旁觀的人看他連跪着的力氣都沒有,又看見監刑官王體乾兩脚的鞋尖一直向內呈八字形,大家都知道他八成沒命了。(引文終) 報載:日爾曼國駐我島殖民分部,因聖裔綠色網紅模仿納粹一事,發表了一通溫吞的評論,與月前聲色俱厲,痛斥藍色人物可恥的語調大不相同,引發網民一陣「同工不同酬」──不,同罪不同罰的熱議。 不過,從上面明朝太監雙腳的擺法,便都可以明瞭了:向內向外,對內對外,本來就是不同的打法;內外之差,一個打到斷魂,一個輕輕放下。 至於太監的腳,是因為「錢」或「權」而有對內對外的差別,留待有心人去傷腦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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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政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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