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一 99.10.02完成之無菸一條街宣導彩繪
G2_01 章程
臺北縣板橋市板新社區發展協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北縣板橋市板新新社區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建設
安和融洽,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臺北縣板橋市公所劃定香丘里、西安、民生、東丘里社區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社區之區域內。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根據社區實際狀況,建立左列社區資料:
1.歷史、地理、環境、人文資料。
2.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
3.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
4.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
二、針對社區特性、居民需要,配合政府社區發展指定工作項目,
政府年度推薦項目、社區自創項目,訂定社區發展年度計畫並編訂年度經費預算,積極推動執行。工作項目如下:
一、公共設施建設:
(一)新建社區活動中心。 (四)停車設施之整理與添設。
(二)社區環境衛生及垃圾之改善與處理。 (五)社區綠化與美化。
(三)社區道路、水溝之維修。 (六)其他。
二、生產福利建設:
(一)社區生產建設基金之設置。 (三)社區托兒所之設置。
(二)社會福利之推動。 (四)其他。
三、精神倫理建設:
(一)加強改善社會風氣重要措施及國民禮儀範例之倡導與執行。
(二)鄉土文化、民俗技藝之維護與發揚。
(三)社區交通秩序建立。 (八)社區媽媽教室之設置。
(四)社區公約之制定。 (九)社區志願服務團隊之成立。
(五)社區守望相助之推動。 (十)社區圖書館之設置。
(六)社區藝文康樂團隊之設立。 (十一)社區全民運動之提倡。
(七)社區長壽俱樂部之設置。 (十二)其他。
四、辦理社區內各項福利服務活動。
五、與轄區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強協調、聯繫,
以爭取其支援 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本社區居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
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社區內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填具入
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按繳納常年
會費比例推出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社區外之個人或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
會有所贊助者,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含死亡)。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述各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業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會員代表)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業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之組織簡則。
八、議決辦理各項社區福利服務活動辦法及收費標準。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工作計畫暨預、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得置社會工作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業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 會 費:(1)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2)團體會員伍仟元。
二、常年會費:(1)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2)團體會員按社區代表人數,
每一代表壹仟元。
三、社區生產收益。
四、政府機關之補助。
五、捐助收入。
六、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配合政府會計年度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會年度預決算書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如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圖二 關懷據點彩繪 _於99年10月26日完成
圖三 關懷據點彩繪 _於99年10月26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