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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17:50:14瀏覽231|回應0|推薦16 | |
【台北律師推薦】 -借款追討有期限,什麼是消滅時效?- 法律顧問 |離婚訴訟|智昶法律事務所 好心借款給朋友度過難關結果朋友直接人間蒸發, 等到10幾年過後你卻發現對方開名車住豪宅, 此時跟對方討要借款, 卻得到已經過了15年的時效所以可以拒絕還款的回覆… 你有聽過消滅時效嗎? 其實簡單來說,就是你追討債務的期限有所謂的時效。 依照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買賣契約、金錢消費借貸的債權請求權,15年間不行使即消滅。 而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等,則是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另外民法第127條規定旅店、飲食費、運送費、座費、報酬、墊款等等款項,則是2年不行使消滅。 這邊需要特別注意的是,15年的請求期間僅止於本金, 其餘衍伸出的利息與違約金等則是作為其他債權來計算的。 假設利息的支付日為每月15日, 每筆利息的時效期間則是以當月15日往後推5年, 每筆利息分開計算,所以即使本金到期債權人無法行使追討權利, 也不代表利息也跟著不用支付喔。 所以權利的保護也是有期限的,追討債務之前別輕忽了時效的期限, 以免賠了本金又損了利息。 ---------------------------------------------------------------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相關的問題都歡迎來找智昶 智昶法律事務所會給你專業的諮詢與服務 ☎電話: 02-2371-8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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