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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亂紀的總統
2013/09/17 16:26:33瀏覽2229|回應13|推薦0

「他身為總統,守的就是司法的最後底線」.
請問, 守住司法底線是憲法規定總統的職權嗎?
司法的底線應該由司法機關來守, 不是由總統來守. 現在是民主時代, 不是大明王朝.不需要一位全知全能, 在法律之上的皇帝.
司法的最後底線由總統來守, 就沒有權力分立的設計了. 權力分立的核心原則就是, 政府機構共同存在, 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 總統並沒在權力分立之上. 而是被制衡的權力機構之一. 總統想要守住司法底線, 就代表總統以為他在司法機構之上, 可以代表司法機構來守住他們的底線. 這個認知就是他違法亂紀. 紊亂憲政的表現.
馬英九會說這樣的話, 代表他到現在還沒有搞清楚他的問題在那裡...

參考文章:滅王計劃?馬英九斥:荒唐 無中生有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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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wilsontien&aid=8578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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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做賊抓賊
2013/09/18 15:05
特偵組最可怕、最可悲,也最具體的是,9月6日發布19頁的新聞稿中,被我發現了九個犯罪。
第一是非法監聽;
第二是監聽來的資料非法使用;
第三是非法監督,他沒權力監督高檢署卻去監督;
第四,非法公布筆錄;
第五,登載不實,林秀濤有調卷,他說人家沒調卷;
第六,非法調閱通聯,他怎麼可以調王金平的通聯?
第七,違背法定倫理,他沒有資格移送部長到監察院;
第八,非法公布基地台,違反個資法;
第九,最重要,就是洩密。

特偵組這幾天出來說明,黃總長向總統只口頭報告,沒有提供書面資料,這就表示特偵組知道自己犯罪了。特偵組最近的一連串反應,就像我們看到的一些判決書上寫的:「被告一再飾詞狡辯」,完全一模一樣。其中偌偌大者,包括居然引憲法44條院際之爭,來解釋為何向總統報告,又如林檢察官有調卷但沒有用心看。

這件事更不能輕縱的是特偵組的罪行。台北地檢署到現在遲遲不動,這也是一種罪行。但丁《神曲》中有句話,我印象深刻。地獄最熾熱的地方,是留給道德危機中袖手旁觀的人。台北地檢署怎麼可以在這麼一個重大的憲法危機、司法危機、法治危機中,從九月六日至今,沒有任何查扣、傳喚的動作?

這短短幾天,台北地院已經可以做出假處分的裁定,王金平已經可以提告四個案子了,北檢為何一張傳票都發不出去?這讓人民看見,原來檢察官在這次的風暴中,持著這麼可怕的觀望態度,一定要看到誰輸誰贏,才肯採取動作。當打擊犯罪的人採取這種動作,台灣的治安怎麼可能會好?台灣的公義怎麼會伸張?

old denq
等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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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8 13:46
不值得一看的文章

old denq
等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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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8 13:45
你在胡說八道甚?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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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說」法定 何以非法
2013/09/18 13:44
「關說」如性交,歷史千百年,何奇之有?

陽光法案,明訂罪責.刊於總統府網頁多年.

自總統起都適用. 何以有法不守法?

總統率先犯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問答集 日期標題 2009-03-13

問題 何謂「關說」、「請託」?
答覆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本法第八條定有明文。其中所稱關說、請託,指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
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問題 處分機關可否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違法之事實公開?
答覆 為使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知所忌憚,俾免發生違反利益衝突迴避之情事,將其受罰之事實公開,自有其必要性。
故本法第二十二條明定:「依本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問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之罰鍰,由哪一機關裁處?
答覆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人員,由監察院為之。
二、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及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由法務部為之。(本法第十九條)

問題 是否所有之公務人員均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
答覆 若本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泛指所有之公務員及民意代表,固可使適用對象之範圍較廣,然範圍過廣不僅無助於推動廉能政治,反於行政效能有礙,
為求本法之合理可行,認現職且擔任重要決策或易滋弊端業務之人員,始有納入本法加以規範之必要,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看官15959
等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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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8 06:08
這種人也夠格稱作家? 臺灣作家的水準也越來越差!


悠遊七海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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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8 03:14
警察抓小偷,要誰認錯?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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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8 02:38
立法院浪費國民納稅錢,立院空轉一天,讓議事無法如期進行,國事如麻,競爭力持續衰退,你們更該檢討,誰准你們如此揮霍人民的託付?

大笑話
2013/09/18 01:39

這種跨立法及司法雙料的由立法院長為立法委員向司法機關關說的案件,在爆發的當時,就已經知道不會是個普通的法律的案件。

而且從案發的到暴光過程一慨經由法定的程序。請問是誰違法?

一個政黨根據自己的黨章及自己的考紀會議決撤銷自己的黨員資格,請問是誰亂紀?


Cedrick
等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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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8 00:15

好無聊兼沒見解的文章。這沒邏輯的文字寫出來不怕別人笑話!哈哈哈我就先笑了。

請先解釋為何你下如此標題然后再用邏輯的說法闡述你的見解,也讓我好好的參考我該怎麼想。你說了那么多, 也只代表你到現在還沒有搞清楚你的論點在那裡...


starpig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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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7 18:22
受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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