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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5 07:56:54瀏覽1392|回應3|推薦2 | |
這種事在其他國家不容易發生, 原因有二, 其一, 整個被國會否決的過程已經讓當事人受傷很重, 當事人通常也會挽拒這樣的提名, 因為不願再一次受傷害; 其二, 提名的行政單位不願再承受一次被國會挫敗的羞辱, 深怕再一次的挫敗會有更多不利的影響, 國會會愈加與行政權對立, 而行政權會迅速跛腳. 這種做法通常在政治上會被考慮為「目殺式的行為」, 因而不會有人採用. 我們「低水準的政府」會堅持這樣做看來只有一個理由, 就是面子掛不住, 認為國會根本應該只是馬政府的橡皮圖章, 怎麼可以與馬政府不同調, 所以以再提名相同的人來羞辱立法院. 當然, 從馬英九的角度, 國會多數黨也是自己的政黨, 同時身兼多數黨黨主席的馬英九的意志怎麼會不被貫徹, 真是情何以堪, 但這樣的做法, 被羞辱的恐怕不是國會, 而是身為總統的馬英九最後一點的尊嚴. 參考文章:蘋果日報 蘋論;欺凌國會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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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