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 ALL:
看了幾天的網路新聞後,對於謝長廷陣營一直在馬英九的綠卡上繞圈,又不肯告訴老百姓事實,為讓大家對這些議題有更正確的認識,特書此篇
1.Permanent Resident Card:以前是綠色,所以又稱綠卡
(Green Card),現在則是乳黃色
2.綠卡--(1)提供持卡人合法在美國居留的資格
---有資格不代表永久有效
(2)提供持卡人合法出入美國國境之資格(取代美簽),但必須搭配原國籍護照---每個人只能持一種簽證入境美國,不是綠卡就是非移民簽證,沒有模糊空間,有綠卡卻持非移民簽證出入美國即代表擬不使用綠卡,故綠卡自然失效,美國海關與移民局不是白痴,怎可能啥都不知道,被耍著玩?
(3)有效期限一般都是十年,若持有十年而仍未通過或未參加規化為美國公民之測驗,得再展延,每次十年,次數不限
(4)綠卡之意義是準公民,所以應該主要居住地在美國境內,若無值得移民局與海關認為合理之緣由,而離開美國國境長達半年,而每年居住美國的時間又未過半
移民局與海關即可因認定該員無居住美國之誠意,使用一般簽證即可之理由,沒收該員之綠卡,將其名額提供給更需要者
------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很多綠卡持有人想在美國境外生活或工作,但因未黯相關法令,而遭沒收綠卡者,人數非常眾多
沒收綠卡絕對是在入美國關時才會做的動作,一但被沒收,即代表移民局與海關否決你入境美國之權利,立刻遣返原國籍所在地---自付機票
即使有聽證會,也是在美國舉行,除非提出足夠且值得移民局與海關採信之證據,否則不會發還,就算發還,也會立刻被列入長期觀察名單,未來只要稍有不慎,再度被沒收就沒得商量了
(5)若有實際需求,必須離開美國超過半年,必須在人還在美國的時候親自向移民局申請回美證,若獲准,得延遲入美,但期限不會超過兩年,且一般只可申請一次,無法展延
(6)由於綠卡之意義是準公民,所以綠卡持有人學費是國際學生的1/3,並得申請助學貸款,美國一流學校的學費昂貴是眾所皆知的
3.依親--其實這不是太大的問題,重點是,如果某國因故發生動亂等不可預測之緊急狀況(自己招惹的不在此限),只要該國提出要求,且美國經過評估政治經濟與軍事等利益後,一般而言,美國都會出手營救該國的重要官員或是"民主異議人士",這例子不勝枚舉,從越南阮文卲,菲律賓馬可仕等所以牢牢抓住美國政府,本來就是各個小國政府高官的最後一道防護傘,這應該不是新聞吧,所以,就毋須假惺惺的說誰有親可依啦,都一樣嘛不然為何有人一直在緊披著民主異議份子(或共主)的外衣?尤其在越動盪的時候?---這事中外皆然
4.簽證--最近大話新聞的幾個名嘴又就馬英九夫婦提出的護照簽證影本開始作文章,說馬英九夫婦的簽證沒有出境限制,不合常理,所以咬定還在使用綠卡,問題是據我所知,美國非移民簽證大分類有近60種,這些名嘴又沒在美國移民局工作過也未曾當過政府官員,實在不能依據自己持綠卡的經驗,就斷定有問題,
茲將幾種不會列明出境時限的幾種簽證,用紅字標明出來:
(資料來源): http://www.americamember.org/usisn6.htm
名稱 | 類別 | 入境居留期限 | 規定及限制 |
A-1 | 職業外交官或領事及其家屬簽証 | 以任期為限 | 不得為美國僱主工作 |
A-2 | 外國政府官員及其家屬簽証 | 以任期為限 |
A-3 | A-1, A-2 簽証持有人隨行人員, 僕人或私人職員簽証 | 以任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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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短期商務簽証 | 一年以內 | 不得在美工作 |
B-2 | 旅遊觀光簽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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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 過境簽証 | 一般不超過5天 | 美國境內不可延期, 不可轉換身份,不可工作或從事商務活動 |
C-2 | 經聯合國總部過境簽証 | 短期停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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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航空公司工作人員, 海員等的短期簽証 | 不超過29天 | 美國境內不可延期,不可轉換身份,不可工作或從事商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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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 | 與美國有商務條約國商人來美從事商業活動簽証 | 有效期5年 每次入境居留一年 | 美國境內可延期兩年. 只能為僱主工作, 隨行眷屬可持同樣簽証,但不可工作 |
E-2 | 與美國有商務條約國投資者來美進行投資業務簽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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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 全時制學生簽証 | 以完成學業 所需時間為限 | 簽証有效期最長5年,居留期最長8年. 可按規定工作或申請工作許可証 |
F-2 | F-1 持有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簽証 | 同F-1 但不得在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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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 | 國際組織主要長駐代表及其家屬簽証 | 以任期為限 | 未經許可不得在其國際組織之外工作 |
G-2 | 國際組織的其他代表及其家屬簽証 |
G-3 | 非國際組織成員國駐美國境內代表及其家屬簽証 |
G-4 | 國際組織官員或僱員及其家屬簽証 |
G-5 | G-1至G-4人員的隨員, 僕人或私人僱員家屬及其家屬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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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A | 專業註冊護士簽証 | 一般為3年 | 居留最長不超過6年 |
H-1B | 專業人士工作簽証 |
H-2A | 短期農業工人簽証 | 一般為1年 | 居留最長不超過3年 |
H-2B | 短期非農業工人簽証 |
H-3 | 培訓人員工作簽証 | 一般為半年至1年 | 居留最長不超過2年 |
H-1C | 醫療不足地區護士簽証 | 一般為3年 | 居留最長不超過6年 |
H-4 | 簽証持有人家屬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同主要簽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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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外國媒體及其家屬簽証 | 一般為1 年 | 居留期無明確限制, 每次延期可獲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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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 | 交換訪問學者及工作實習簽証 | 參加交流計劃 所需時間 | 居留期限: 學生 (學習時間加18個月) 工商培訓(18 個月) 教師,研究人員和學者(3年) 可按規定工作或申請工作許可, 期滿後如無豁免, 需返國居住兩年 |
J-2 | J-1 持有人家屬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同主要簽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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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 | 未婚夫(妻) | 90 天 | 90天內必需結婚並申請永久居留. 不可延期,轉換身份 |
K-2 | K-1持有人未成年子女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同主要簽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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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 | 跨國公司行政主管和經理工作簽証 | 一般為1年至3年 | 居留不超過 7年 |
L-1B | 跨國公司專業人員工作簽証 | 居留不超過 5年 |
L-2 | L-1 持有人家屬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同主要簽証人,但不得在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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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 | 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學習的學生 | 一般為半年至1年 | 延期不超過一年, 居留期不超過18個月. 可按規定從事實習工作 |
M-2 | M-1持有人家屬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同主要簽証人,但不得在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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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和N-2 | G-4 特殊移民之父母和子女 | 3年 | 可獲3年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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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O-1 至 NATO-5 |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官員簽証 | 以任期為限 | |
NATO-6 |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軍事機構文員簽証 | 以任期為限 |
NATO-7 | NATO-1至NATO-6 簽証持有人之隨從,僕人或家屬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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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 | 科學,藝術,商業,教育和體育領域中的傑出人才工作簽証 | 以批准時間為限 | 延期按需要而定. 居留期無絕對限制 |
O-2 | O-1 持有人的必要助手 | 以批准時間為限 | 同主要簽証人 |
O-3 | O-1 和O-2 持有人家屬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同主要簽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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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 | 傑出運動員,運動團體和演藝團體簽証 | 以批准時間為限 | 延期按需要而定. 居留期無絕對限制. 運動員可延期5年, 居留期不超過10年 |
P-2 | 參加文化交流計劃之藝術和演藝團體或個人簽証 | 以批准時間為限 |
P-3 | 參加特殊文化交流計劃之藝術團體或個人簽証 | 以批准時間為限 |
P-4 | P-1, P-2和 P-3持有人家屬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同主要簽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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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 國際文化交流訪問工作簽証 | 以批准時間為限 | 居留期不超過15個月 |
Q-2 | Q-1 持有人家屬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同主要簽証人,但不得在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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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 宗教人員工作簽証 | 一般為3年 | 居留期不超過 5年, |
R-2 | R-1 持有人家屬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同主要簽証人,但不得在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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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 証人簽証 | 依據 司法單位需要 | 延期或居留期依據司法單位需要. 不可轉換身份 |
S-2 | 檢舉人簽証 |
S-3 | S-1 和 O-2 持有人家屬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同主要簽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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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 北美通商貿易協定簽約國墨西哥, 加拿大哥公民及英聯邦籍加拿大永久居民 | 與 H-1B 相似 | 沒有配額,可不斷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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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WP | 部份與美國有免簽互惠協議的國家享有免簽入境 | 最長 90 天 | 不得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