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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6 21:30:14瀏覽1067|回應2|推薦8 | |
報載:大法官解釋認為,台北地院在接辦扁案審理時,是由前、後案件的法官,經斟酌有無「合併審理的必要」時,主動協商決定是否併案,在協商不成時,後案承審的法官周占春,有權簽請審核小組議決解決,法院院長及審核小組都不能主動或單獨決定。 台北地院當時接手後案的周占春法官,在去年12月18日,以前後案二案屬相牽連案件,主動簽會由蔡守訓併案審理,因蔡守訓不同意併辦,去年12月25日,周占春因此簽請法院的審核小組議決,由地院五人庭長會議後,依法院分案要點規定,最後決議將扁案交給蔡守訓審理。 大法官解釋理由並指出,台北地院的分案要點,是經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會議的授權,針對法院案件的分配,依事先訂定的一般抽象規定,屬於合理必要的補充規範,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相符,並未違背。 士林地方法院洪櫻花大法官之前宣布A扁審判[自始無效],司院大法官竟敢違反地方法院特大法官的懿旨,做出[違線裁判],紅櫻花特大法官應該發動雲林[鄉親]討回公道,並將地方法院牌銜改掛[美國軍政府派駐台灣軍事法庭士林地方法院]自行重新審判A扁,並當庭釋放,完成A扁交付的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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