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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08:22:11瀏覽615|回應0|推薦11 | |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上月底裁定,美國職籃NBA退役球星喬丹(Michael Jordan)狀告中國「喬丹體育」侵權案勝訴,結束長達8年的法律纏訟。 法新社今天報導,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上月底做出指標性裁決,禁止總公司設在福建的「喬丹體育」使用喬丹姓名的中文翻譯「喬丹」。 先前兩個判決都裁定「喬丹體育」勝訴,最高人民法院上月底推翻先前的判決,裁定喬丹勝訴,但仍允許「喬丹體育」繼續使用喬丹剪影的商標。這個商標和耐吉(Nike)Air Jordan系列球鞋商標類似。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把商標使用權這部分,移交給國家知識產權局(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Office)重新做出裁定。(以上摘自「NBA/喬丹告中國山寨侵權案 纏訟8年終勝訴」2020-04-09 18:03 中央社 / 北京9日綜合外電報導 。) 上述報導,姓名權在智慧財產權的地位,可見一班,這個判例,也給國內企業上了一課。 我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鼓掌,能客觀公正(?)做出對中國境內的中國企業不利的判決,司法歸司法,表示肯定,但對允許「喬丹體育」繼續使用喬丹剪影的商標,以及「 喬丹2016年贏得中文譯名「喬丹」的姓名權,但對羅馬拼音書寫的Qiaodan(喬丹)不享有姓名權。」,意思是Qiaodan(喬丹)是可以用的,吚!(嘆口氣) 留個尾巴,不乾淨,美中不足,感到可惜。 評論:翁志成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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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