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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7 15:35:42瀏覽537|回應0|推薦1 | |
長風律師事務所:http://www.foreverwind.com/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又稱奢侈稅,是政府為了抑制居高不下的房價及特種貨物的炒作,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前提下讓價格趨於正常,針對特種貨物在短時間內快速轉手,以賺取價差錢滾錢的炒作行為,課徵稅收。(高雄律師陳政宏針對土地不動產解釋為主)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期、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第五條規定:(以下情形不需課徵奢侈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自用住宅先買後賣 三、鎖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國宅 四、經核准不課微土地增值稅者→農地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公設保留地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繼承地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預售屋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法拍之不動產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之不動產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舉例:民眾如果因合理(如子女就學、就業轉換地)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不動產的情形,可經財政部核定以本條第十款規定免課徵奢侈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指不動產買賣)持有期問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 舉例 Q1:老蔡在101年11月26日買了一棟房子,又於102年11月1日以2千萬元成交賣出,該課徵多少奢侈稅呢? ANS:101.11.26~102.11.1未滿一年課徵稅率為15%,即2千萬X15%=3百萬,需課徵3百萬的奢侈稅!! 注意!!!納稅人需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逾期: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未依規定:若納稅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又或以利用他人名義,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高雄律師陳政宏痞客邦:http://foreverwindlaw.pixnet.net/blo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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