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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刑法第346條恐嚇罪之要件-1』
2013/09/02 17:15:54瀏覽326|回應0|推薦0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罪,係以恐嚇使人

交付財物為要件,如果僅有恐嚇行為,並無使人交付

財物之表示,被害人之交付財物乃因其為公務員有職

務關係之故,則應成立收受賄賂罪,要與恐嚇罪之要

件不合。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636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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