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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7 15:46:39瀏覽45|回應0|推薦0 | |
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加值型課徵方式,係就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 差額課徵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第 1 項及同 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進項稅額之扣抵採申報制,故計算同法第 51 條第 3 款漏稅額時所得扣減者,限於稽徵機關查獲時已申報之 進項稅額。 (96年判字第 1403 號) 專業信賴保證:高雄律師陳政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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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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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加值型課徵方式,係就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 差額課徵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第 1 項及同 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進項稅額之扣抵採申報制,故計算同法第 51 條第 3 款漏稅額時所得扣減者,限於稽徵機關查獲時已申報之 進項稅額。 (96年判字第 1403 號) 專業信賴保證:高雄律師陳政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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