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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4 15:36:09瀏覽24|回應0|推薦0 | |
醫療行為係屬可容許之危險行為,且醫療之主要目的雖 在於治療疾病或改善病患身體狀況,但吾人同時必須體 認受限於醫療行為有限性、疾病多樣性,以及人體機能 隨時可能出現不同病況變化等諸多變數交互影響,而在 採取積極性醫療行為(例如投藥、實施手術)之同時, 更往往易於伴隨其他潛在風險之發生(例如併發症、甚 而提高致死之風險),因此有關醫療過失判斷重點應在 於實施醫療之過程、要非結果,亦即法律並非要求醫師 絕對須以達成預定醫療效果為必要,而係著眼於倘若醫 師在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業已恪遵醫療規則(一般醫療 常規),且已善盡其應有之注意義務。 (100,醫,7) 專業信賴保證:高雄律師陳政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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