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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陳政宏:「違背公司法第178條之股東會決議方法即屬違反法令」
2013/09/04 15:18:38瀏覽57|回應0|推薦0

按「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

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股

東行使其表決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決議準用之,同

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係屬強行

規定,故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之決議,違背上開

規定而為決議,其決議方法即屬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所稱之決議方法違反法令,而得依該條規定訴請法院

撤銷其決議。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63號)


專業信賴保證:高雄律師陳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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