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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15:02:22瀏覽40|回應0|推薦0 | |
欲知本案法律解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newsdetail-257.html 「若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中所為者,其意思表示即屬無效」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866號 上 訴 人 吳○○ 理 由(摘錄) (二)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吳○○勝訴之判決,改判駁回其在第一審之訴及追加原告追加之訴,無非以:吳Z因罹患肺癌末期,先後於99年5月1日、4日、7日至醫院治療,同年5月15日再入住該醫院安寧病房,19 日後呈現休克狀態,於20日晚上9 時30分死亡。系爭土地原登記為吳Z所有,於99年5月27日以同年5月20日之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上訴人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依該醫院開立之診斷書所載,暨吳○○於檢察官偵查時之證述,堪認吳Z於99年5 月19日意識始漸喪失,之前仍可清醒表達意思。再依證人及上訴人吳○○之證述,暨印鑑登記證明申請書及委託書所載,可知吳Z生前確有贈與系爭土地予被上訴人之意思,及指示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99年5 月11日委託辦理印鑑證明。被上訴人於同年5 月12日將辦理系爭移轉登記所需印鑑證明等交付陳○○辦理過戶事宜,陳○○接受委任後,同日向吳Z確認移轉登記該土地之真意,取得授權,足見吳Z與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之贈與契約,至遲於99年5 月12日已因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 (三)惟按契約須於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始為成立,而意思表示以有意思能力為要件,若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中所為者,其意思表示即屬無效。查吳Z於99年5 月19日呈現休克狀況,意識漸漸喪失,於同年5月20日晚上9時30分死亡,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吳Z於99年5 月20日訂立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物權)契約時,係處於無意識中。果爾,吳Z與吳XX所為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是否有效,非無再為研求餘地,前經本院執此廢棄發回,原審仍未審究,已有未合。又不動產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另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民法第758條、第531條分別定有明文。依系爭登記申請書「委任關係」欄所載(見同上卷第45頁),陳○○係於99年5 月26日始以書面雙方代理吳Z、吳XX,向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申辦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斯時吳Z既已死亡,有無再具授與陳○○代理權之「書面」?上訴人主張陳○○無權代理吳Z申辦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全然無據?亦待究明,原審未詳予調查審認,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亦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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