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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娼不罰嫖新解釋!
2009/11/14 22:21:54瀏覽1187|回應0|推薦5

引用文章薇閣 男人的戰場、名人的墳場

前一陣子大法官才解釋說【罰娼不罰嫖違憲】的定義,當初台北市政府訂下罰娼不罰嫖條款引來很多人抗議,我沒有做太多聯想,完全是因為不管公娼還是私娼,男女之間性愛交易是一種兩情相悅的情事,不是法律上說誰是誰非的對與錯,性愛交易就可以變成一種合法與非法的傳說。但是如有造成一方傷害,再大的理由,再多的解釋都不足以說性愛交易,我沒有錯!

來說說何謂「汽車旅館」?在1900年早期,大部份的旅行都必需仰賴火車,所以大部份的旅館都會蓋在火車站的附近,不過由於後來汽車和飛機使用逐漸普及,也開啟了一些以前沒有旅館的地方商機。我相信在大台北地區前往中南部洽商的業務需求或者一般單獨旅行者,因為地處偏遠或者往來城市之間的飯店住宿對於經費開銷才會考慮方便性的汽車旅館,就是因為便利性高使得一般商業往來也相對的密集與繁華,曾幾何時汽車旅館不再是以洽商和旅遊為主題的旅館,多蒙上一層偷情的旅館,如果偷情也算是商業交易的一種,那我可要說在汽車旅館內的偷情是一種商業性交易,「商業性交易」也就是說男女在性交易上有商業行為。

回到罰娼不罰嫖的政策,我百思不解的是從娼是非法,從嫖是合法?一直到吳育昇上薇閣旅館才恍然大悟,什麼是罰娼不罰嫖條款了。

從商業行為上來說,我們到一般商店去買東西,我們是購買人,對於買的物品有七天審閱期,或是對於貨品不滿意時還可要求換貨或退貨,所以只有貨品有對錯合不合乎購買人需求,沒有購買人去合乎貨品的,當我們對於所購得的貨品提出要求退貨時,商家就必須賠償或者退貨與換貨的要求,因此貨物有錯時,是不符合購買者需求,購買者出錢最大,所以沒錯。

相對的從娼(貨品),從嫖(購買人),當從嫖者可以選擇從娼的人作為交易,從娼者不能選擇從嫖者交易,因為從娼者是貨品,從嫖者是購買人,所以從娼者主動招攬客人違法,從嫖者去找從娼者合法,從吳育昇事件以及從過去幾年在薇閣汽車旅館內所發生的情色事件就可以看出,這就是罰娼不罰嫖的最新解釋了。

公娼、私娼不能主動招攬客人,只有嫖客可以自己選擇客人,所以聰明的女性如果想要從事性交易來維生,記得不要自己去找男人,讓男人來找你,你就不會被罰!罰娼不罰嫖,非常典型的把女人物化,把女人當商品,男人是購買者,這樣一個商業性行為。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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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ickyjang&aid=3497323
 引用者清單(1)  
2009/11/15 12:37 【citizenofROC 的部落格】 陳水扁想嫖而 "罰娼不罰嫖" 的鳥事也要卸責給別人,佩服! 佩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