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單成為近年當紅商品,但被繼承人如經查明有藉購買巨額投資型保單,以達死亡時移轉財產目的,其保單基金價值仍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說,死亡保險契約若有指定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給指定的受益人者,不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課稅,惟仍將查明是否藉投保壽險而規避遺產稅。
中區局法務二科以最近的案例指出,被繼承人甲先生在死亡前兩年內,陸續以五名子女為指定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購買投資型人身壽險,繳保險費達2,500餘萬元。
國稅局查得甲先生投保時年歲頗高,且投保前已被醫院診斷患有中風後失語症及記憶障礙,投保後曾多次住院,住院期間雖有意識,但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差,認屬規劃巨額保險規避遺產稅,而依實質課稅原則,按繼承日其保單基金價值2,400餘萬元,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不過,甲先生的繼承人不服,主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壽險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案經復查及訴願均被駁回,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仍遭判決駁回。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本案就被繼承人甲先生投保時的年齡、健康狀況、投保壽險種類、金額及時程等多項因素判斷其投保動機,顯有藉投繳巨額保險費,而達死亡時移轉財產目的。